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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商务联发[2021]1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31
实施时间: 2021-12-3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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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内外贸一体化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便利企业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推动我省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中走在前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加快建设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以数字化改革驱动企业组织体系、融合生态体系、政府治理体系变革,在率先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畅通经济良性循环,率先实现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高水平衔接,推动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全省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更加健全,市场主体一体化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务能力持续优化。培育形成100家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1000家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新增1万亿销售规模。
  二、推动内外贸产品供需互促
  (一)进一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构建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产业、区域公共品牌培育体系,提升品牌建设能力。引导外贸企业从贴牌生产向研发设计、自有品牌、收购知名品牌等多元经营战略转化,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比重。进一步扩大“品字标”等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推动产业集群内外协同发展。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全面推进补链强链固链,推动供应链在国内外多元布局,实现独立自主和风险可控。加快“未来工厂”引领的智能制造创新发展,构建智能化柔性快反供应链体系,精准适配国内国际需求。在先进产业集群、外贸出口转型升级基地、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基础上培育建设一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三)促进国内国际标准互认。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发展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在空白领域探索研究先进适用标准,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加快制定一批国际标准。提高浙江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推动在海外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四)推进“同线同标同质”工程。鼓励指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建设“三同服务在线”平台,强化与“三同”促进联盟等社会组织合作,积极提供标准信息、认证检测、合格评定等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组织开展“三同”产品的宣传推广活动,搭建平台专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三、强化内外贸主体示范引领
  (五)培育国际化双循环企业。开展“领跑者”行动,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一体化并重的双循环示范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支持企业转变业务模式和管理体系,在内外贸产品开发、渠道拓展、品牌建设等方面整合资源,加大人才引育力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六)推动商品市场创新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推进吴兴、义乌、永康等试点建设,打造特色鲜明的国际商品集散中心。发挥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作用,加强内外贸一体经营的主体培育、设施优化、服务提升和数字化改造等工作。组织举办省内外产销对接、市场对接等活动,进一步优化浙货流通循环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七)发挥新时代浙商优势。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实现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海内外协会商会等作用,拓展国内国际营销网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内外贸一体化产品和服务标准,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工商联)
  四、促进国内国际市场高效联通
  (八)深入推进“浙货行天下”工程。开展“百城千企万亿销售”和浙江外贸优品“进社区、进政采云、进步行街、进商场、进超市、进平台”行动,不断丰富出口产品国内营销渠道。在全国重点省会城市及物流枢纽节点城市,布局建设一批集展示交易、品牌营销、仓储物流等功能为一体的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充分利用电商平台渠道,开设内外贸一体化专区,开展“外贸企业上线直通车” “百网万品拓市场”“浙造好物”“春雷计划”等系列活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九)发挥重点贸易促进平台作用。充分借助广交会、进博会等国内重点进出口展会开展组展招商工作,推动外贸进出口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供需对接。积极举办内外贸融合交易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十)挖掘扩大内需潜力。顺应品质化数字化消费升级新趋势,积极扩大进口,提升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健康消费、个性消费等供给。大力发展服务消费,深化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国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概念店等入驻,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围绕“浙里来消费”主题,丰富“浙里行”“浙里展”“浙里游”等消费载体,开展系列促销活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营造优良一体化生态环境
  (十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覆盖面,对同时经营国内外市场的企业加强各险种协同支持,开展政策性内贸信用保险产品试点。加强供应链金融创新应用,依托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保单等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加大对国内国际贸易的信贷支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二)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高能级平台。推进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新一轮高质量发展,对标CPTPP、DEPA等国际先进规则,以制度型开放推进内外贸融合。推广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等开放平台和产业集聚区作用,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十三)构建内畅外联现代物流网络。强化宁波舟山港等海港辐射带动作用,拓展内外贸集装箱市场,提升重要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建设国际货站,培育航空总部、智慧物流及关联产业。做强国际陆港与中欧班列通道。推进2个“123快货物流圈”(国内1天、周边国家2天、全球主要城市3天送达,城乡1小时、省内2小时、长三角主要城市3小时送达)建设,提升物流枢纽功能,打造国内外商品集散中心。(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推广“外语+职业技能”等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相关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大力引进和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市场环境、渠道建设、管理运营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六、提升政府一体化治理能力
  (十五)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提升企业创新发展和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积极性。加强并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协同保护和源头保护,争取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建设。(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六)协同建设内外贸信用体系。依托信用“531X”工程2.0版,加快推进内外贸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强化与公共信用信息及金融、税务、市场监管、海关、外汇等部门及行业信用体系协同互动。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加强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七)全面深化数字化改革。围绕企业重大需求,开发完善信用保险、贸易融资、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供应链服务、政策兑现等功能模块,不断丰富拓展。提升内外贸主体、销售规模、科技、品牌等数据系统集成和智能分析水平,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动贯通,提升内外贸一体化治理能力。(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七、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利用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加强贸易政策与产业、财政、金融、科技等政策融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区域+项目清单”方式,对示范试点主体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九)鼓励开展先行先试。支持结合地方特色和重点产业,聚焦内外贸一体化的特定领域、特定环节开展试点,率先在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方面探索创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二十)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从主体、规模、结构、竞争力等方面,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评价体系,逐年开展评估并更新完善。(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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