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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5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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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11月11日至11月23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021年,你单位“在建工程”和“公共基础设施”会计账簿只设置一级科目明细账,未按照类别、项目等设置二级科目明细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613 在建工程……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1801 公共基础设施……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51.66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45.66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交通费用”科目核算的租车费5.4万元和补发公务交通补贴0.6万元,分别在“租赁费”和“奖金”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39其他交通费用 反映单位除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金额98.98万元。
  2021年,你单位收取大连中远香屿湖小区棚户区改造二期尚品澜庭工程配套费74.29万元、镇赉县医院传染病房工程配套费15.58万元、镇赉县实验小学工程配套费8.81万元,共计金额98.68万元,未开具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对吉林省中洋建设有限公司罚款0.3万元,未开具罚没票据。不符合《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第五条“(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政府非税收入,且没有相关规定必须使用专用票据时,开具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四)行政执法单位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财物或者扣押财物时,开具罚没票据”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520万元。
  2021年,你单位“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520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五)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1.85万元。
  2021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打印机1台0.25万元、电脑3台1.6万元,共计金额1.85万元。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规定。
  (六)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金额3.21万元。
  2021年,你单位财政拨款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21万元,未缴入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五)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将利息收入上缴本级国库,加强预算收入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执行,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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