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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审人教字[2005]50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05-5-13
实施时间: 2005-5-13
法规类型: 人员资格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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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05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评审阶段的工作即将开始。按照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要求,现就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申报范围  根据人事部、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因此,本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申报范围包括以上各单位中参加2002、2003或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通过国家合格标准,并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与评审条件
  具体的申报与评审条件依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的有关规定。
  三、评审申报组织工作程序
  1.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申报人员从审计署网站下载"高级审计师申报程序",根据要求录入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材料。
  3.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申报人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并在"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5.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同时将每位申报人员的电子申报数据发电子邮件至:SJSRSJY@ 
  6.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
  7.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申报材料
  1.《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全部原件。
  2.《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一式1份。
  3.《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1份。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5.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6.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7.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BFT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复印件1份(外语参评条件参见《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中高级职称外语标准的通知》(审人教字[2005]25号))。
  8.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9.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10.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止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出版社(报社)的用稿通知无效。
  11.电子申报数据软盘1份。
  12.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五、评审工作纪律
  1.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尤其要做好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加盖公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公章。
  2.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六、申报时间和报送材料地址
  1.受理申报材料日期:2005年6月20日至7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教育职称处(署机关办公楼411室)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人:梁 晶  苏 丹
  联系电话:68301461 683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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