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建住[2020]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9-23
实施时间: 2020-9-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房产局、住房保障中心)、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保障要求
  (一)积极扩大保障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家要求,在落实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扩面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二)多种渠道筹集房源。公租房房源不足、有实物供给需求的市县,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配建和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各地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拓宽公租房筹集渠道。
  (三)做好重点行业保障。按照《意见》要求,各地要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重点保障,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加强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沟通配合,摸清保障底数,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通过面向用人单位集中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加大对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保障力度。
  (四)落实优先保障要求。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孤寡老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亲家庭等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五)探索人才住房保障。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实际,参照公租房保障政策,结合本地人才住房保障规定,探索将毕业未满5年且在本地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分类确定保障标准,采取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予以保障。
  (六)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本地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公租房保障均等化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
  二、强化准入退出管理
  (一)完善受理机制。各地要加快推进公租房保障申请常态化受理机制,在线下传统服务窗口受理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渠道,做到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市(地)、县(市)要分别在2021年底和2022年底建立健全常态化受理机制。
  (二)实行承诺制度。各地应建立实行公租房保障申请承诺制,申请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主动提交住房、收入及财产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及财产等信息。
  (三)严格资格审核。各地要按照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审核内容、标准进行严格审核,落实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益。对申请租赁补贴的要将住房租赁合同作为审核要件进行审核,已开展房屋租赁网签的市县,可通过网签系统查询申请对象房屋租赁情况;未开展房屋租赁网签的市县,要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建全轮候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公租房保障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并进一步优化轮候规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侯期内给予安排。
  (五)加强退出管理。各地要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租房退出核查机制。要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及违规使用、转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加大清退力度,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刷脸识别、信用约束和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高退出管理效率。
  三、提升运营监管效能
  (一)创新运营管理服务。各地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管理服务,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监督有力、服务规范”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水平。
  (二)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打击公租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的常态化治理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违规行为认定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力度。逐步建立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定期抽查,运营单位、物业公司每月巡查的工作机制,健全发现、记录、报告、处置的工作流程,对本地公租房承租家庭实现年度巡查排查全覆盖,健全治理公租房违规使用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各地要健全公租房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情节较轻的,列入失信名单管理,依规予以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惩戒期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修复决定。
  (四)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作为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安排,加快建设步伐,做好数据录入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于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系统上线及数据录入任务,年底前实现全省系统联网。同时,各地要加快推进公租房保障业务线上办理,实现公租房准入、分配、退出等工作信息化管理。
  (五)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推进省级住建、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打通市县公租房信息审核堵点。各地要加大公租房信息系统横向和纵向联通力度,实现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线上数据推送等联合审查工作,切实提升公租房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复查复核等工作环节的办理效率,实现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
  (六)制定推广示范文本。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租房保障重点业务节点管理,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市场监督局制定《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文本下发后,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范本。各地要参照省住建厅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进一步规范申请业务文本。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提供服务,兜底保障到位。逐步完善机构设置,增强基层力量,确定专人负责,在人员变动、机构调整等节点做好业务交接工作,确保本地公租房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到位、连续稳定。
  (二)强化层级监督。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监督指导,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公租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运营管理等部门或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能力提升。各地要结合公租房保障情况,逐步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理论考核、经验交流等方式,定期对市(地)、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等各级参与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公租房业务培训,强化住房保障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公租房管理水平。
  (四)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统筹做好公租房房源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资金保障工作。政府投资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房源维修养护、设施设备改造、运营管理费用和信息化建设等公租房管理服务,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各地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在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按要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五)确保土地供应。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在线上报。各地要依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新建公租房用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2.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相关附件: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3]73 2013/10/12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 2019/5/7
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建保[2018]92号 2018/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