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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建函[2021]2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4
实施时间: 2021-9-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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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住建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网信办、营商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局、网信办、营商局,省公安厅垦区、林区公安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整治目标
  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整治重点
  住建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一)商品房建设。
  1.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开工建设。
  2.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施工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继续开工建设;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
  3.未按照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配套设施。
  (二)商品房销售。
  4.未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证。
  5.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团购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或通过内部登记、转名等方式擅自销售商品房。
  6.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已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入。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将抵押商品房销售。
  7.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8.未按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逃避监管,或违规骗取、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9.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0.违规开展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三)商品房交付使用。
  11.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期交付。
  12.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安全使用说明书》。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13.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商品房中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4.未经分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未按规定提供《分户验收证明书》。
  15.实际交付房屋质量、设施及装修与购房合同不一致,房屋存在渗水漏雨、墙体开裂、门窗变形等突出问题。
  (四)房地产经纪。
  16.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17.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
  18.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19.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0.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
  (五)住房租赁。
  21.住房租赁企业未向住建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22.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逃避监管。
  23.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24.住房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25.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缩短租期,随意提高租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住户。
  26.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六)房地产估价。
  27.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估价业务时,未及时与委托机构签订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合同不规范。
  28.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29.未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按规定经至少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字,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七)物业服务。
  30.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31.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32.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3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公安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34.房地产领域涉嫌教唆、组织他人以众筹、合资入股等名义非法集资购房等犯罪行为。
  35.房地产领域涉嫌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3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
  37.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建设。
  3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时间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税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39.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40.对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印刷品等媒介发布房地产广告进行定向监测,及时发现违法房地产广告线索,依法依规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41.房地产市场领域中存在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4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3.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收费等违规行为。
  银保监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44.借款人将经营用途贷款、消费贷违规用于购房。
  45.借款人利用经营用途贷款置换住房按揭贷款。
  46.借款人将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47.银行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购房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贷款银行审查。
  48.金融机构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款。
  49.金融机构为购房人或卖房人提供“首付贷”“过桥贷”“尾款贷”等购房融资产品,变相为房地产市场提供融资的行为。
  网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
  50.通过网络发布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51.对房地产市场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涨价、升值的网络广告。
  52.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房地产市场或项目,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网络广告。
  53.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网络广告。
  54.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网络广告。
  55.对网络平台涉房地产等相关信息发布行为的动态监测,整治房地产等相关信息网络传播乱象。
  56.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营商环境监管部门重点任务:
  57.归集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示。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
  58.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向属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码上诚信”,向社会公开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各市(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强对所辖县(市)指导监督。认真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本地突出问题,确定整治项目,明确部门职责、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形成整治问题清单,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样表附后),实施销号管理。
  (二)依法从严查处。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该重罚的要重罚;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问责。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住建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栏”,公布整治方案、整治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果,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通网络投诉举报信箱等方式,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对群众的投诉举报问题以及各类媒体、报纸等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整治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举一反三、系统整改,健全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和长效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强化督导评价。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每季度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同时抄送市(地)政府(行署),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城市,进行约谈督促。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好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报送工作情况。各市(地)住建局要定期汇总各部门问题处理结果(含所辖县),每季度20日前向省住建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请于2021年9月22日前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投诉举报电话、牵头部门及工作联系人报省住建厅备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住建厅 张雪芹、张琳琳,电话:0451-53621744、53633367,邮箱:zxq53632262@163.com
  省公安厅 郭玮屹,电话:0451-82696393
  省自然资源厅 潘琪,电话:0451-55603299
  省税务局 李响,电话:0451-53602422
  省市场监管局 李志焕,电话:18904610978
  省银保监局 王丁,电话:0451-53650179
  省网信办 曲亮,电话:18645123123
  省营商局 陈莹璐,电话:0451-51522855
  附件:
  1.整治工作台账样表
  2.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银保监局
  黑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黑龙江省营商局
  2021年9月4日

  附件1
  整治工作台账样表

序号

类型

企业机构名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含主要问题、涉及人数、

涉及金额等内容)

整改处理情况

(含处理措施、处罚金额等)

责任部门

完成时间

 

 

 

 

 

 

 

 

 

 

 

 

 

 

 

 

 

 

 

 

 

  注:1.类型分为:商品房建设、商品房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物业服务等;
  2.责任部门填写部门名称,如:哈尔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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