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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重点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建建[202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科委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26
实施时间: 2021-9-2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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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培育行业领军企业,打造龙江建造品牌,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培育重点建筑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扶持企业提档升级。支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企业,地方财政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年产值突破30亿元,地方财政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企业年产值每增加10亿元,地方财政再给予不低于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
  二、引导企业打造品牌
  (四)支持企业争先创优。鼓励建设单位对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承建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施工合同中可约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分别按不低于合同额1.5%、1.0%和0.8%计取。(责任单位: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五)培育企业“走出去”。企业省外承揽工程且计入我省建筑业总产值,结合其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每增加1亿元,地方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六)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A级企业,按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省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招标人按项目应计取投标保证金下浮50%额度收取工程投标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
  (七)下浮工程担保费率。通过黑龙江省工程担保服务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工程质量保函时,担保费用按基准费率下浮20%;通过系统可直接申请“见索即付”性质的银行保函,无需向银行提供现金保证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八)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对我省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畅通金融服务渠道。搭建企银对接平台,优先予以推荐,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银行贷款“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在相关银行可享受优惠利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相关商业银行)
  (十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具有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企业可凭借承接的省内外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材料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进行融资。(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相关商业银行)
  六、提升企业人员素质
  (十三)支持培训建筑工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自主或联合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突出高技能人员培训,加大装配式建筑施工员等新兴职业(工种)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
  (十四)搭建人才引进渠道。组织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职“双优”学校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立稳定人才供给渠道;优先组织企业到发达地区开展专经管理人才跟班学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教育厅)
  七、优化行政管理服务
  (十五)免于省级监督检查。企业在省内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信访、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督办事项的,原则上不纳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范围;属地日常监督检查可降低检查频率。(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十六)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建立帮扶走访制度,主动送政策上门,实行专项辅导,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在转型升级、人才培养、市场开拓、融资、纳税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中省直有关部门)
  八、建立保障落实机制
  一是提高重视程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重点建筑业企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破解制约建筑业转型升级的瓶颈,不断巩固提升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取得实效。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培育重点建筑业企业综合协调工作,建立与中省直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明确实施路径,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支持重点建筑业企业配套措施,为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是加强总结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对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跟踪,对相关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进行调整完善;要定期总结企业发展情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带动区域建筑业加快发展。
  四是建立清出机制。重点培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培育名单。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重点培育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的;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或虚假承诺取得企业资质的;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整体或资质迁出我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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