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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建发[2021]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3-31
实施时间: 2021-3-3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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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制止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三、购房人缴纳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需要代办的,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
  四、购房人自行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排查辖内已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已具备缴纳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们通过12345市民热线、信访、热线咨询等多种渠道收到群众反映,部分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和交付时,会将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前置条件,但有个别开发企业代收后未及时缴纳,造成购房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侵害了购房群众利益。
  为切实保障购房家庭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及下半年即将实施的《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应为购房人,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也应缴纳到指定账户。综上,《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为三个“不得”:
  一是,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三是,购房人缴纳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确有代办需要的,购房人可委托开发企业或第三方办理,但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开发企业或其它第三方账户。
  三、《通知》发布前,已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答:《通知》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排查辖内已代收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情况,具备缴纳条件的,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向有关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回购房人或转存入属地政府指定的代收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四、购房人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渠道
  答:契税方面。购房人可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通过一窗办理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便捷的纳税申报渠道,同时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配合,积极推进缴税、办证一窗办理。购房人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详细咨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购房人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足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到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各网点进行交存,或通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在线扫码支付,专户管理银行网点地址可通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购房人也可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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