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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关于2023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2-8
实施时间: 2024-2-8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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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辖内各相关企业、个人、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市监信〔2019〕238号)等规定,现就2023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报送主体和报送时间: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以下称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报送时间截至2024年6月30日。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企业的,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报送方式: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2023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新设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用户代码为quanyidj,用户名称为存量登记专用操作员,初始登录密码20150101Aa。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应联系银行(可为开户行或办理外汇登记的银行等)通过银行端口进行申报。企业申报ODI存量权益登记时,若有申报信息,但内容为灰色,系统显示无法申报,此类情况一般因操作错误导致,请输入年份点击查询,选中一条,点击新建。如仍无法申报,请携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资本项目处投资管理科柜台查询处理。
  注意事项:未按要求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2023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报送主体和报送时间: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以下称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时间截至2024年6月30日。
  报送方式: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定期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商务部,商务部按原渠道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报送时,企业应重点关注易填错数据项(“应付外方股利”、“归属外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等)。目前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和企业端)FDI存量权益模块的查询、登记和修改功能均已开通,外汇局可以查询企业存量权益数据,银行可通过相应功能为企业查询、登记和修改存量权益数据。
  注意事项: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3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010-685595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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