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2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2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鉴于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4年度社会保险有 宁人社[2014]11 2014/9/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医保局国 津人社办发[202 2025/1/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 皖人社秘[2025] 2025/1/1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9]20 1999/7/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赣人社字[2019] 2019/5/30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为我市环卫 武政办[2010]17 2010/12/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 桂社保函[2023] 2023/3/3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 渝人社规[2025] 2025/9/17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 2013/4/16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机构系 青政办[2004]15 200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