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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6-15
实施时间: 2023-6-1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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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政务办(审管办)、住建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局第三税务分局,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宁波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银保监局
  2023年6月15日

  宁波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
  改革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省委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推进全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工作,根据市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部署,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目标
  (一)实现部门工作联动。不动产登记部门与住建、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动,通过“优化流程、提前介入、靠前服务、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创新建立“交房即发证”的联动工作机制。
  (二)实现部门数据共享。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基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税等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三)实现“交房即发证”。2023年6月底前,制订“交房即发证”工作方案,形成工作清单;6月底前,确定符合“交房即发证”条件的试点项目,形成项目清单,加快开展预告登记;7月-8月,全市试行1-2个登记缴税网办(掌办)和“交房即发证”楼盘项目;8月底前,对开展预告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实现具备“交房即发证”条件;11月底前,制订形成推进“交房即发证”改革相应的政策文件、工作方案、流程规范、操作手册、服务指南等制度性成果。
  2024年起,新建商品房实现预告登记常态化、全覆盖。商品房项目组织交房时,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的前提下,在交房现场(或线上),为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缴税、登记,颁发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实现企业、群众无需重复提交材料,交房完税同时即可领取产权电子证书,便民惠企,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一)协调配合,优化流程。“交房即发证”全链条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有关要求,做到部门间紧密衔接,简化材料,优化流程。
  (二)属地原则,市级指导。“交房即发证”工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和督促指导,属地具体负责办理。
  (三)系统推进,分步实施。从体制、机制系统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创新建立“交房即发证”模式。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试点先行,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三、适用范围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7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均可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之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鼓励开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积极申请。
  2024年1月1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应全面实行商品房“双预告登记”,具备“交房即发证”条件。
  四、主要任务
  (一)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主题教育整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教办发〔2023〕5号)要求,市级相关部门成立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抓好抓实改革工作。各区(县、市)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期限:2023年6月底)
  (二)制订“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完成制订“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指导相关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完成期限:2023年6月底)
  (三)开展不动产登记缴税“一件事”掌办试点工作。开展登记缴税“一件事”掌办系统功能开发部署,确定登记缴税“一件事”掌办试点参与单位,排摸确定今年掌办项目实施楼盘,加快推进试点改革工作。(完成期限:2023年9月底)
  (四)确定“交房即发证”试点项目清单。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进行充分对接,通过调研、实地走访等形式,确定符合“交房即发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成项目清单开展试点。(完成期限:2023年6月底)
  (五)加快商品房预告登记工作进度。开展商品房线上“双预告”登记试点,逐步推广预告登记覆盖面,为“交房即发证”奠定扎实工作基础。(完成期限:长期)
  (六)创新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推行登记缴税网办(掌办)申请、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网上申请,将网上获取发票、完税凭证环节与电子权证发证环节合并;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后,推行由购房人掌办,购房人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时,原设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一并自动转本登记(一般抵押权登记),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完成期限:2023年8月底)
  (七)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内外应用。建立一码关联机制,实现基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税等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完成期限:2023年8月底)
  (八)调整优化不动产登记系统功能。充分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打通预告登记、首次登记、税费缴纳、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环节全链条流程再造和信息集成,实现全流程、全周期、全链条的“交房即发证”服务,同时依托数据共享,最大限度地精简申请材料,缩短企业、群众办事时间,支持商品房预告登记和“交房即发证”改革。(完成期限:2023年8月底)
  (九)制订形成推进“交房即发证”改革制度成果。制订“交房即发证”改革相关的政策文件、工作方案、流程规范、操作手册、服务指南等制度性成果。(完成期限:2023年11月底)
  五、部门职责
  (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按照“统一标准、一次委托、成果共享”的原则持续推进“多测合一”改革,测绘成果按照规定程序供相关主管部门使用。
  2.全面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全款购房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不动产智治平台网上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按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的,由贷款银行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一并办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3.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针对“交房即发证”的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设置专窗,指定专人做好受理接待、政策咨询解答等工作,对于企业在登记前期需要的协调事项,靠前服务。
  4.提高登记效率,拓展办理渠道。加大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的开发力度,积极推广部门间共享使用,深度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逐步实现开发企业客户端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推进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理零跑次,办事零材料,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自动转本登记,逐步实现辅助智能办。
  (二)住建部门
  1.加强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监管,约束开发企业建设行为,要求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交房即发证”作为选择性条款,由买卖双方明确责任义务。并在合同中增加办理预告登记相关条款。
  3.对“交房即发证”的项目,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引导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后方可交房。
  4.积极鼓励企业推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推进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化,并实时推送给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三)税务部门
  1.加快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办税“一件事”掌办功能建设,按揭客户和全款客户,均可以通过“浙里办”不动产登记事项,自行完成税费缴纳和登记申请,逐步实现申请环节提取电子发票相关功能及推广使用。
  2.开展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办税“一件事”掌办试点,协同排摸确定今年掌办和交房即发证项目实施楼盘。
  (四)银保监部门
  1.指导金融机构加大电子证照的应用。“交房即发证”改革,以生成电子权证为业务办理的结果,为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任务,指导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用不动产电子权证。
  2.指导金融机构加快办理预告登记。按揭商品房办理“双预告”登记的,由贷款银行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一并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上下贯通、条抓块统、分级负责,强化力量集中、政策集成、资源聚集,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细化工作任务
  为保障改革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推进计划,细化各项工作进度,工作计划安排到周。实行挂图作战。
  (三)建立例会制度
  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系人,每两周整理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问题和困难,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及时形成专报送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部署工作安排,总结工作成果。取得阶段性成果或者涉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主题教育办公室报告。
  (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一步强化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金融等部门业务联动,实现全流程、全周期、全链条的“交房即发证”服务,依托数据共享,最大限度地精简申请材料,缩短企业、群众办事时间,努力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五)开展相对集中办公
  为确保人员、力量组织保障到位,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从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宁波银保监局和各区(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抽调业务骨干参与改革日常工作,相对集中办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及其它后勤保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六)加强宣传督导
  加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工作的跟踪、检查和指导,广泛听取企业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加大对“交房即发证”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总结推广改革过程中的好经验好方法,促进改革工作取得更多成效。

相关附件:
宁波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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