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综[2022]86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8-12
实施时间: 2022-9-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9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
  为贯彻落实涉企降费减负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国办发[2019]8号 2019/2/26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 京规自发[2021] 2021/4/26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2017/3/2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 2020/11/2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 闽税函[2024]11 2024/4/17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 穗规划资源字[2 2022/1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 桂自然资规[202 2025/1/27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 甬财综[2024]10 2025/1/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 青财综字[2016] 2016/10/3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 201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