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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5-31
实施时间: 2023-5-31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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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2023年5月12日第5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出资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规范出资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及《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黑国资规划〔2021〕3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哈尔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进行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出资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政府直接(委托企业)运作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集团按照本集团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出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以国家及省市的发展战略为引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出资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制定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出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出资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出资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及时报送境外投资信息,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六条 出资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主动服务国家及省市发展战略,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严格控制非主业境外投资。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收益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集团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并纳入本企业整体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平台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出资企业应通过投资管理平台系统及时报送境外投资计划、境外投资项目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进展、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出资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出资企业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出资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集团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集团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境外投资监管联动机制,根据不同投资阶段,结合各自职能,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管、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企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出资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制定的国资国企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出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所属企业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企业集团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其他出资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子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实施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企业集团因境外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开展总体情况;
  (二)与原计划同步实施情况,及变动原因分析;
  (三)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相关信息统计);
  (四)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六)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条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并报送市国资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水平,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出资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出资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哈国资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出资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企业集团依据以上文件及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对其所属各级次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针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授权放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文件有效期两年。
  附件
  出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3年版)
  1.禁止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2.禁止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3.禁止不符合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4.禁止不符合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5.禁止单项投资额大于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6.禁止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如所在国(地区)无10年期国债收益率数据,采用企业确定的收益率标准。
  7.禁止未明确资金来源、投资、管理、运营、收益或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禁止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者目录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境外投资项目。
  9.禁止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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