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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应用非住宅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6-28
实施时间: 2019-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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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除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外),应用非住宅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对纳税人交易的非住宅存量房进行价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哈尔滨市非住宅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以批量评估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技术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方式对我市非住宅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定期进行数据更新,为我市税务机关征收非住宅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提供依据。
  二、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大厅税收征收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过非住宅存量房价格评估系统,对纳税人交易的非住宅存量房进行价格评估。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款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对由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生效裁决载明的房屋权属转移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对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且通过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并标明转让价格的房屋,以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哈税公告2019年第1号)办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哈尔滨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大厅各税收征收窗口地址和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哈尔滨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大厅各税收征收窗口地址和电话.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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