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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规[2023]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5-17
实施时间: 2023-6-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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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外资
  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本市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对外开放,培育外资增长新优势
  (一)扩大对外开放合作领域。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实施“非禁即入”,跟进国家对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引导外商投资本市重点鼓励产业。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使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和企业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开放平台利用外资示范引领效应。围绕“4+4+6”现代化产业体系,持续打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高地,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改革,推动现代服务业开放新举措;发挥火炬高新区产业基础优势,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聚焦国际先进企业,推动更多外资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集聚发展。
  (责任单位: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提升外资保稳促优
  (三)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平台作用,积极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活动。创新利用外资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境外投资者以股权投资、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在本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扩大投资。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到资投资。对2023至2024年符合单个周期年实际使用外资(以下简称“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本市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类及股权投资类项目,以下同),给予本措施第(四)至第(八)项的政策激励:
  高端制造业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其他投资项目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
  1.对在本市新设立、并购(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同时,自符合奖励条件的自然年度起,按其年度利润总额给予奖励,结合企业累计到资率,前2年给予最高8%奖励,后3年给予最高4%奖励。
  2.对本市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按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资投资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企业引进人才,便利人才留厦发展
  (五)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税前年工资薪金达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员工,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含五险一金)分档给予以奖励:50万(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按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给予5%补贴,且不超过该员工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100万元(含)至150万元(不含)的,按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给予8%补贴,且不超过该员工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150万元(含)以上的,按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给予10%补贴,且不超过该员工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企业员工享受工资薪金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牵头,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保障员工在厦安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对企业承租市级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本企业外地员工居住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租金优惠。支持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各类优惠政策享受范围;支持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大学生五折租房”住房保障,增强企业引才留才能力。
  (责任单位:市住房局牵头,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企业稳定产业用工。非本市户籍员工在企业连续服务并在该企业连续按时足额缴交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满3年,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落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人才子女就学。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子女可按照相关招生规定报名厦门高新学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国际化人才创业就业。推进国际职业资格认可试点工作,鼓励国际化人才来厦创新创业。经认定为相应类别的,在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时,可按规定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学位、工作资历限制。符合行业监管条件的,按规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厦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投资环境,保障企业在厦深耕发展
  (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支持外资研发机构依法参与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本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并按规定给予相应扶持。支持境外投资者在厦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厦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金融需求。持续开展“政银企对接”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需求。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提供绿色通道,在确认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利用工业控制线内既有土地增资扩产,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的限制。引导土地要素向建设快、发展好、单位产出高的项目配置,保障项目合理需求。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涉外资金使用便利化。严格落实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政策。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推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用于向境内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措施。落实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政策,进一步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牵头,市金融监管局负责)
  五、强化服务机制,全力以赴稳住外资基本盘
  (十四)为外国投资者来厦投资洽谈提供最大程度便利。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市、区设立外资工作专班,加强重点外资项目全要素、全流程、全周期服务,按规定给予用地、环保、物流、人员出入境等保障,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畅通企业对接政府渠道,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外资工作专班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依法及时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事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措施的各类扶持和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投资完成所属年度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新设、并购企业到资奖励除外)。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依法不予奖励。
  (二)本措施涉及的第(四)项至第(八)项奖励政策,由相关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实施办法,由企业所在区(开发区)负责执行兑现。扶持和奖励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财政奖补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拨付。
  (三)各区(开发区)可根据各自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市、区优惠政策。本措施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扶持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
  (四)本措施第(四)项奖励政策中高端制造业项目应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产业类别。
  (五)本措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相关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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