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科联[201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19-2-28
实施时间: 2019-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6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精神,以及《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重新修订了《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精神,以及《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改委共同组成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参与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具体内容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国家网上系统填写后打印),附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发展前景与规划、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等内容);
  (二)工作场所证明的复印件(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四)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主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五)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职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上年度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加盖企业印章);
  (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登录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技先平台”,按要求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印章)至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为5至7名(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联审认定。市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五)公示结果。认定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文认定,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届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技先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分别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至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送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对其他信息变更的,保留原备案编号;对变更企业名称的,重新核发备案编号;对核心信息变更导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及市发改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3.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4.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对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上报“厦门市信用管理工作平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企业的复核由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核审意见,市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审确定最终意见,并通过科技部“技先平台”备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和市发改委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如国家科技部、商务部有调整的,按最新的业务领域范围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科联〔2014〕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相关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 沪科[2024]88号 2024/4/1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 厦地税发[2010] 2010/4/1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 浙科发高[2011] 2011/11/7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沪科[2023]55号 2023/3/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 京科发[2010]71 2010/12/14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京科发[2015]39 0001/1/1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外经贸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 大科技发[2009] 2009/12/18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 厦科联[2010]30 2010/7/1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 2009/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 厦科联[2013]72 201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