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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商发[2021]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8
实施时间: 2021-9-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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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安海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的通知》(陕办发〔2020〕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配套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现将《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西安海关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2021年9月8日

  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的通知》(陕办发〔2020〕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配套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依据商务部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外综服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与管理
  (一)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外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二)基本条件
  享有本办法提出各项扶持措施的外综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陕西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企业。
  2.为中小微企业代为办理包括通关、退税、结算、信保、物流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3.每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20家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每年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10家以上。
  4.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3500万以上。
  5.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6.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严重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报告;
  2.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所服务中小微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5.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办理通关、退税、结算、信保、物流等综合服务以及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6.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材料;
  7.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认定与动态管理
  1.企业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所在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所在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商务厅,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省商务厅定期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人行西安分行、中信保陕西分公司等部门对新申报的外综服企业进行认定。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进行公示后,确认为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年对已认定的外综服企业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标的取消认定资格。
  二、扶持政策
  (一)提高外综服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1.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外综服企业,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等级高级认证申报专项辅导。对已获得高级认证的外综服企业,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和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优先对外推荐注册,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可以申请免除担保,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进出口货物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提供专属信用培育,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西安海关)
  2.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综服企业提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服务。外综服企业在税务机关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的,且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3.资金结算便利措施。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规定的外综服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综服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外综服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外汇管理部门将密切跟踪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发、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企业诉求。对于不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且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予以解决。(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二)强化外综服企业融资服务
  对外综服企业设立特殊标识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强定点联系和对口服务,支持企业创新经营和管理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试行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探索对通过外综服企业出口的企业试行信用贷款,逐步建立金融机构与外综服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商务厅)
  (三)鼓励外综服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工具
  外综服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享受优先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纳入信保机构重点客户分级名单并提供差异化服务。信保机构加强各险种协同支持,强化全产业链一体化服务能力。支持外综服企业借助信用保险获取银行融资。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综服企业EDI对接,实现在线投保,简化投保流程。加强保前培训、保后服务,定期发送各类风险预警信息,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配套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省商务厅)
  (四)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各项扶持
  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综服企业建设电子服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延伸境外服务功能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区)可出台配套政策加大对外综服企业的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推进机制
  (一)部门合力共推。各有关单位密切部门协作,根据外综服企业发展特点,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制订出台扶持外综服企业具体举措办法。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确保促进外综服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企业发展。外综服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增强服务水平,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转型升级。
  (三)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综服企业,拓展外综服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渠道。定期邀请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提升外综服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其他
  自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陕商发〔2016〕49号)废止,按照该办法已经认定为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自动转为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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