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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将全部中度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医保发[2023]19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6-29
实施时间: 2023-8-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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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进一步扩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受益面,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全部中度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满18周岁(含)以上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等相关评估规范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Ⅰ级、中度失能Ⅱ级、中度失能Ⅲ级、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等8个等级。
  二、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按照《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未成年人失能综合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等相关长期护理失能评估规范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分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4个等级。
  三、参保人员失能评估结论为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中度失能待遇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成医保发〔2023〕19号 (6联合)关于将全部中度失能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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