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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办规[2024]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2-6
实施时间: 2024-3-9
失效时间: 2029-3-9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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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6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坚定服务城市发展、服务社会民生、参与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提供战略支撑和基础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国资国企工委管理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坚持差异化考核。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结合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分类分企确定考核指标及权重,提高考核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强化正向激励,促进企业形成核心竞争能力,增强核心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战略引领,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近期效益和远期发展考核相结合,注重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职务任免挂钩,切实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引导企业把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 突出质量效益优先,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注重资本回报,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率,不断提升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六条 突出服务城市发展,引导企业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打造中国西部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等重大战略,有效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在“三个做优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四大结构”优化调整、“智慧蓉城”建设等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发挥示范作用。
  第七条 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突出主责主业,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结构调整,补齐发展短板,加快主业经营发展,提升主业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 突出公司治理效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集团化管控,突出人财物和二三级公司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内部控制实效,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三大类,企业分类实施动态调整。在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和阶段的企业,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对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十三条 对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以加强服务城市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成重大产业化项目投资及其他重大专项任务为导向,重点考核产业发展引导能力,适当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
  第十四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费用控制、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和安全生产等。
  第十五条 对主业为金融业、经营金融商品的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经营效益、发展质量、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服务功能发挥、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和服务城市发展战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竞争类企业承担的公益性业务,原则上按照分类核算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七条 对承担重大改革发展任务、处于特殊阶段等情况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一企一策”“一事一策”明确考核重点。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项目、实施重大改革重组、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量。
  第四章 考核周期与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原则上以连续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条 对处于特殊发展阶段、行业周期性明显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可探索实行周期性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类、持续发展类、重点改进类、功能任务类、特殊贡献类、约束类六类指标组成。根据企业实际,综合考虑市委市政府对企业的要求,差异化选取具体考核指标,并视情况动态调整。
  (一)质量效益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
  (二)持续发展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国企改革、主业竞争力、风险防范控制、专业运作能力、内部管理效能等指标。
  (三)重点改进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经营管理短板和经营弱项提升情况,综合考虑巡视巡察、审计、国资经营评价、上年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针对企业突出短板、重大风险、重点提升领域等“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
  (四)功能任务类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确定的重大专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产业引导性投资、民生保障等各类专项任务。
  (五)特殊贡献类指标。此类指标为加分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完成新增急难险重任务、超额完成重点目标、开展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逆周期投资贡献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等。
  (六)约束类指标。此类指标为扣分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未完成约束性指标的,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扣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满分120分,其中质量效益、持续发展、重点改进、功能任务四类指标共计100分,特殊贡献类指标最高20分,约束类指标扣分不封顶。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综合考虑年度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主要考核指标为基本指标、管理指标和年度考核结果指标。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要求,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且不与年度指标重复,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
  第五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与全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企业在全市经济建设中作用相匹配、与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相符合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和对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负责开展企业经营业绩目标管理,在分析研究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目标考核内容,积极引导企业履行好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自身发展规划目标,自主申报目标建议值,鼓励企业坚持实事求是、自我加压、申报更高目标。市国资委统筹考虑与总体目标衔接、企业前三年财务数据、行业水平、监管要求等因素,根据企业实际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等,合理确定企业考核目标,动态调整计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调整、企业改革重组、清产核资等重大客观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研究同意后可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目标值。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内容整合筛选,由市国资委确定考核目标内容、考核标准及考核分值,核定考核结果。年度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考核可采取下达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对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经营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企业提出目标建议。考核期初,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重点工作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和市级有关部门。
  (二)征求市级部门意见。市国资委就相关考核内容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
  (三)制定经营业绩责任书。市国资委牵头研判部门意见,最终确定各企业考核指标内容及权重,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按程序进行签订。
  第三十条 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评估,可视情况提出预警,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国资监管提示函和国资监管通报等制度,督促提醒企业抓好目标任务落实。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牵头组织考核,对相关考核内容的考核标准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考核分工、内容和标准。
  (三)市级有关部门严格规范实施,提出考核意见并反馈至市国资委。其中,功能任务指标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商市国资委、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考核。
  (四)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检查。
  (五)市国资委综合企业报送的总结分析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市级有关部门反馈的考核意见等,研究确定考核分数和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六)市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将最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情况向各企业进行书面反馈。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级别确定主要依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达到每年核定的优秀分数线、主要经营效益(公共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良好的企业可评为A级;主要经营效益(公共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企业可评为B级;主要经营效益(公共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一般的企业可评为C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数低于满分的70%,主要经营效益(公共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差的企业应评为D级。级别的确定还应综合考虑年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出现的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等其他情况。加强国资经营评价成果在考核中的运用。年度考核可实施单项考评,重点考评市场竞争、战略支撑、社会服务等方面,单项考评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六条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资产规模等因素分档确定;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党建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同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与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薪酬水平的确定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绩效年薪按照不超过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比例按月预发放。市国资委依据上年度所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分档确定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比例。
  第三十八条 对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A级的企业,以及单项考评排名靠前的企业,由市国资委通报表扬,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 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利润总额完成情况与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挂钩,在符合“一适应、两挂钩”原则下,适度给予工资总额奖励。对年度考核为D级的企业次年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
  第四十条 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考核扣分、考核降级、暂缓兑现薪酬、扣发或追索扣回薪酬等处理。对违规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二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较大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由市委、市委组织部或市委国资国企工委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场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实行市场化的业绩评价和薪酬确定机制,由企业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另行制定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体系,突出差异化考核,进一步强化对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市国资委授权出资企业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对本办法规定应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其他企业负责人(非主要负责人)、所属企业(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市委、市委组织部或市委国资国企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以注重绩效、强化激励为导向,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考核。
  第四十八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专职外部董事等的考核按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牵头负责所管理市属国有企业中由市委或市级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十条 市属文化类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五十二条 市国资委负责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和任期考核实施细则,可适时修订完善。
  第五十三条 对因其他原因不适用本办法考核的其他企业,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4年3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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