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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落实“江苏医惠保1号”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医保发[2022]8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2-26
实施时间: 2022-12-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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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工商联、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江苏医惠保1号”是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会同13个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指导、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监督,我省首个面向全省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为全省参保人员提供了四重保障,多渠道减轻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江苏医惠保1号”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团体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或通过各种形式支持职工自愿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更好减轻职工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团体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符合现行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三、用人单位要加大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精准宣传力度,鼓励职工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为其本人或其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江苏医惠保1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苏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6日
  (联系处室:待遇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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