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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医保字[2020]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0-13
实施时间: 2020-10-13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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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13日

  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完善参保政策措施,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群众基本医保参保缴费积极性,着力解决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不能参保、不便参保、重复参保等问题,促进基本医保应保尽保,为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健康河北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政府主导。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保的基本医保制度体系。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落实乡镇(街道)、村(居)两委直接责任,增强全民参保意识,确保应保尽保。
  坚持分类保障,精准施策。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通过加强部门数据共享、信息监管、联合执法,实现应保尽保;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人员参保缴费服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低保、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政策,引导主动参保。
  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增强群众获得感。
  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提升参保质量。
  (三)主要目标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全省参保数据库,实现对省内新增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实时核对功能,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参保质量,力争年内实现居民参保全覆盖。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实现与国家参保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本省户籍人口全国范围内参保状况动态更新,实时查询。2021年至2025年,全省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和全民参保计划库。各市要以所辖县(市、区)户籍人口和外地户籍长期居住人员信息为基础,通过建立完善医保、税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建立本地区全民参保数据库。精准锁定本地区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的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区全民参保计划库。
  (二)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的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要以本地区未参保人群为参保扩面重点群体,职工医保要逐步以本地区劳动就业人口作为参保扩面对象,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以本地区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实现应保尽保。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
  (三)依法依规强化职工参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以正常经营、正常纳税但尚未办理参保缴费以及未全员办理参保缴费的单位为重点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逐步实现用人单位职工全员参保。
  (四)多措并举推动居民参保。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参加居民医保。每年10月—12月底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集中征缴期,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缴费期的,由各市医保部门上报省医保局审批。市县政府负责在集中征缴期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和村(居)委会集中开展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及缴费组织工作,按时完成参保缴费任务。医保部门负责参保政策培训,会同财政等部门完善和落实困难群体个人参保缴费补助政策。税务部门承担参保费用征缴主体责任,负责征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费用。财政部门负责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预算。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承担特困、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参保资助对象的认定识别,协助医保部门动员资助对象参保。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开展参保动员,原则上中小学生通过所在村(居)委会参保,大中专学生通过学籍地学校参保。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资助。
  (五)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六)有序清理重复参保。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保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保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七)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建成后,各级医保部门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功能,及时查询参保人缴费状态,联合税务部门完善参保缴费服务,减少重复参保缴费。开发全省基本医保参保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参保登记与参保缴费信息交互,实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参保人员状态实时查询,精准确定本地区未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力度,及时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努力实现全民参保。村(居)委会要责成专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加强与辖区居民联系,及时掌握每户参保情况,引导辖区居民主动反馈参保信息。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大学生参军,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其他情况,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向省级提出,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明确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意见。
  (八)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强化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市县两级医保部门按照精准到人要求,建立与扶贫、税务部门沟通机制,实行参保台账管理,对未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贫困人口建立专门台账,每月定期上报省医保局。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动态参保、应保尽保。用好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脱贫攻坚运行调度模块、政策监测模块、督战模块,实时监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情况。为确保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对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县级医保部门留存备案。
  (二)特殊困难群体。市县两级医保、民政、残联、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低保、特困、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状况信息衔接,实行参保台账管理。原则上当年度缴费期内完成特殊困难群体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征缴,参保资助资金在年度预算批复后完成拨付。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下一年度再予以资助。各统筹地区医保、民政、残联、税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保人员信息共享的具体时间节点,医保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因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错误无法参保登记的,由相关部门核实修改。低保、特困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信息准确无误的,税务部门负责对定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征缴后相关部门落实参保资助。
  (三)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院校负责本院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组织工作,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中专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学籍地医保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保部门终止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就业地医保部门应依托全国信息平台参保功能模块,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保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可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各统筹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大中专院校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标准。大中专学生在户籍地、实习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可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待遇。
  (四)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保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尽快更新信息。新生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规定执行。
  (五)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保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六)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七)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部门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市县政府要把基本医保参保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参与研究,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推动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各统筹地区要制定本地区全民参保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培训力度,积极落实保障经费。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对市县党委、政府和医保、税务等部门的绩效考核。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医保、税务、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实施,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群体等难点问题,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全民参保联合督导组,分片区对基本医保参保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全民参保目标稳步实现。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充分认识到参保不仅是对自己的医疗保障,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要做好舆情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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