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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政办发[2023]34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5-29
实施时间: 2023-5-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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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
  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为更好更实地落实《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进一步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新格局,促进税费服务再升级、精诚共治再深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建设强基固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的主题主线,聚焦三个“一号工程”,坚毅笃行“丽水之干”,全面系统落实“八个必须坚持”,在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上实现新突破。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凝聚社会共治力量,运用数字化改革最新成果,强化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建设绿水青山与共同富裕相得益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提供财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以构建法治、公平、高效、有序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机制为目标,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通过完善税费服务方式,优化税费服务流程、提升制度创新能力、健全有效协同机制,联动构建更高层级、更广范围、更加高效的制度化市域协同共治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专题会议机制。市政府定期召开落实情况专题会议,重点听取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讨论确定具体的改进举措。遇有紧急事项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完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交换机制,根据《丽水市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清单》(附件1)商定的税费数据共享范围、共享内容、更新频率、共享方式等具体规则做好落实,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更新优化。要推动我市涉税数据应用的信息化建设,不断创新地方特色多跨场景应用,全面提升税费数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应用广度和深度。
  (三)健全税费服务机制。不断完善纳税人缴费的政策咨询、培训辅导服务方式,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开展提示提醒、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利用税检协作试行涉税案件合规性审核,防止粗放式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要构建社会化网格服务体系,依托线上办税渠道和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纳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四)优化税费征管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实用、管用、高效的税费征管共治机制。我市根据《保障办法》相关内容确定《丽水市税费征管协同事项清单》(附件2),各职能部门和机构按照《丽水市税费征管协同事项清单》注明的协作方式和协作内容开展税费征管协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更新优化。
  (五)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保障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对各成员单位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分工安排、推进工作部署以及取得工作成效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价,推动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保障办法》的规定予以褒扬激励。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税务主导、社会协作的税费服务新格局。
  1.提升税费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税务机关要加大税费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要强化涉税风险提示,提升政策咨询辅导精准度,提高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的意识和能力。要全面开展税收金融合作,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要加快推进电子发票社会化协同应用,不断提升发票使用管理电子化水平。
  2.深化社会化办税服务体系建设。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缴费人的需求,通过办税和咨询服务场所、人员的延伸,提高纳税人缴费人办事、咨询的便利度。税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联合乡镇(街道)、金融机构、涉税中介机构,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银行营业网点、涉税中介服务点等建设具备涉税(费)业务线上办理和咨询服务功能的城区“微税厅”和乡镇“微税点”;可商人力社保部门、各相关乡镇(街道)完善“网格化”税费服务体系,发挥农村社保员作用,使其为线上办税缴费指导员、税费政策宣传员,将服务触角延伸至最末端。
  (二)深化涉税(费)数据共享应用。
  1.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交换方式。市大数据局牵头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上建立用于涉税涉费信息交换的专用区域,信息提供部门要按照《丽水市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清单》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涉税涉费信息至平台。相关数据无法上传到专区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通过光盘等方式进行数据共享。
  2.加强交换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市级、县级信息提供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涉费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及时与税务部门衔接数据共享事项。
  3.特定情况处理。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涉税费共享数据目录范围外,或者临时性、偶发性的涉税费数据,可以协商确定数据交换方式。
  4.加强共享数据的应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共享的涉税费数据,应当加强信息应用,提升整体智治水平。
  (三)加强业务协同,建设社会共治新体系。
  1.加强税费征收管理各环节协同。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丽水市税费征管协同事项清单》协作方式和协作内容开展税费征管协同。有关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房屋权属登记、转让个人股权变更、受理注销登记申请等事项时,应当依法查验税务完税信息或者其他涉税信息,落实各项涉税前置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因税费征管需要,就有关数据、资质等信息提请查询或复核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及时落实数据复核、资质认定工作,出具复核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税务机关依法采取行政保全、行政强制措施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民事执行、不动产处置、破产管理、税费受偿执行等方面加强司法协作。
  2.加强征管协同过程中的联系。《丽水市税费征管协同事项清单》涉及的单位,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与税务机关信息的接收和反馈,以及单位内部沟通协调。
  3.特别协同处理。《丽水市税费征管协同事项清单》以外的事项,确因税费征收管理等需要的,税务机关可以商请同级有关部门提供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因履行职责等需要,要求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税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国动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大数据局、市林业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工商联、市法院、市税务局、丽水海关、丽水银保监分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电业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落实《保障办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办法》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联络员,加强工作落实过程中的沟通与联系。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办法》和省、市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导税务机关做好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二)持续推进。《保障办法》的落实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保障办法》对提升我市税费服务和征管水平,推进财税固本强基,不断巩固开拓财源税源,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持续落实各项工作,并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优化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
  (三)加强宣传。税务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准确解读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的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保障办法》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各地、各部门在落实《保障办法》中的创新做法及成效的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我市税费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安全。税务及相关部门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跨部门涉税费信息时,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将涉税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附件:
  1.丽水市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清单
  2.丽水市税费征管协同事项清单

相关附件:
1.丽水市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清单.xlsx    
2.丽水市税费征管协同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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