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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湖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人社发[2021]48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0-21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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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资规局、税务局,南太湖新区社发中心: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21〕5号)、《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发〔2020〕60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标准调整为:60周岁人员按征地时筹集的缴费补贴标准全额划入;60周岁以上人员按对应的计发月数乘以60周岁人员一次性筹资所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减去个人和村集体组织出资额标准。
  二、增设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8500元/年。对选择增设档次的6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水平,年龄每增加一岁,增设档次缴费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降低。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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