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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开展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4-1-15
实施时间: 2024-1-1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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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及《海关总署 江苏省人民政府合作备忘录》,进一步优化出入境特殊物品全流程监管工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完善监管模式,支持南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国际一流生物医药产业高地,南京海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南京江北新区和南京市江宁区试点实施出入境特殊物品联合监管机制(以下简称“联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自辖区内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试点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
  二、南京江北新区联合监管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南京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和大数据管理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贸区综合协调局、公安分局、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金陵海关和对外开放合作中心,由南京江北新区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
  南京市江宁区联合监管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区科学技术局、城市数字治理中心、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金陵海关,由南京市江宁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管。
  三、联合监管机制评估申请单位的信用资质、生物安全自控能力,将诚信优质单位纳入试点范围;对试点单位拟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研发、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废弃物处置等环节风险控制及合理使用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相应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意见。
  四、南京海关凭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评估意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办理审批手续。试点范围外的单位,仍按现行审批流程办理出入境审批。
  五、联合监管机制各成员单位对海关放行特殊物品依照监管职责,落实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加强对试点单位特殊物品相关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
  六、联合监管机制对试点单位建立评价工作机制,定期对参与试点的单位和物品进行风险评估,列出评估单位清单和物品清单;对信用下降、内控下降、不符合试点要求的单位,经联合监管机制评定后停止试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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