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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河北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0
实施时间: 2023-9-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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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河北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
  石家庄海关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关于河北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汽车消费体量大、潜力足、产业带动作用强,促进汽车消费对稳定我省消费、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省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发挥好省级汽车促消费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2023年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置7座(含)以下家用乘用车(含非运营皮卡)的个人消费者采取发放消费券等形式给予补贴。
  三、市级筹措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积极筹措资金,适当提高对个人消费者购置车辆的补贴额度,全年举办各类汽车促消费活动50场以上。
  四、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淘汰报废。支持各地联合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开展汽车更新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五、优化二手车交易市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对外省转入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凡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均可办理准入手续。积极推进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政策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六、加强对汽车消费信贷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适当降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比例。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七、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各地积极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行业协会,开展集体团购、让利促销、旧车置换。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需求和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
  八、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绿色替代。推动公共领域增加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支持适宜地区的机关公务、公交、邮政、网约出租车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占比逐年提高。
  九、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加快乡县、高速公路和居住区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互动应用试点示范工作。到2025年,全省建成1000个重点充电示范村,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达到100%,在城区中力争实现50%以上的单位、园区和居住区配建公共充电桩。
  十、着力提升农村电网承载能力。合理提高乡村电网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确保供电可靠性指标稳步提升。进一步加快配电网增容提质,提高乡村入户电压稳定性,确保农村地区电动汽车安全平稳充电。到2025年,全省建成1000个重点充电示范村。
  十一、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推动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地方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到 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十二、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强化资金、用地政策保障,支持市县使用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项目。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各市停车配套相关政策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探索推行夜间道路停车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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