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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财金[2022]1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23
实施时间: 2022-5-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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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 财 政 局 市 人 社 局
  市 住 建 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 商 务 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 人行天津分行
  市 国 资 委 市 税 务 局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银保监局 民航天津监管局
  2022年5月23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政策。(市税务局)
  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2号)规定,加大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前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市税务局)
  5.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业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2022年度减免租金达到25%及以上的房屋租赁主体,以良好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以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央行降准释放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调整功能,加强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增强政策普惠性,确保政策精准直达。(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4000亿可滚动使用的支农支小再贷款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运用窗口指导手段,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重点行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大力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加大让利实体经济力度,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指导银行、支付机构继续将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政策落实落细,全面执行各项减费让利优惠措施,加强政策宣导,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制定实施2022年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治理工作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开展涉企收费治理工作。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助力企业尽快完成信用修复,审慎认定违反承诺信息。加强对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的指导协调,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审核时间压缩50%以上,设立信用修复咨询专线,公开联系方式,一对一及时准确解答相关咨询。对于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违反信用承诺义务的行为,不纳入违反信用承诺记录,不记入公共信用档案。(市发展改革委)
  13.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着力优化信用融资环境。运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融资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发挥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针对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贷款产品,线上申贷快速放款。(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4.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1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企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提供新增融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冲击。推动金融机构利用交易流水等数据信息提升风险定价能力,发放“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推动餐饮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实现“量增面扩”。依托政务数据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信易贷”、“津心融”、“智慧小二”等服务平台作用,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利用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为餐饮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积极做好理赔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给予保费补贴。(天津银保监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对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给予补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30号)规定,对本市户籍、80岁以上老年人和60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照料等级为重度的老年人,享用标准套餐(各区)及以上价格的套餐时,给予每人每周不超过5次的助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餐5元(老年人3元,老人家食堂2元),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财政给予40%转移支付补助。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0.鼓励有条件的区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对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的零售企业员工,给予免费检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积极推进保证金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落实《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9.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和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加强政策指导,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市文化和旅游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0.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规定,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规定,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市税务局)
  32.根据财政部有关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转移支付下达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3.根据2022年中央财政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情况,做好对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4.根据财政部、交通部有关要求,制定出台我市“十四五”期间出租车补贴方案,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各级各类资金,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推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与车辆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实现登记信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统一查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动产质押物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6.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规定,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
  37.统筹市级财力,支持机场一线人员核酸检测等费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8.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市航空航线和安全能力建设等民航发展基金转移支付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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