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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23]33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12-14
实施时间: 2023-12-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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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稳外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与水平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宁设立独立法人并建设研发中心,与区内外企业、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攻关、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或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中心,给予奖补。发挥职业教育骨干(特色)专业资源优势,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支持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六新六特六优”产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新设或并购、技改扩能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制造业标志性重大项目。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及自治区重大领域项目专项。(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外商投资招引力度。鼓励各地围绕港澳台地区和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专题招商,举办优势特色产业对接会,加大对全球细分行业领军机构及企业的招引力度。支持各地赴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区开展外资招商推介。促进行业龙头及关键环节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宁投资,大力吸引境外“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等企业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持续办好“跨国公司宁夏行”等活动,采取措施提高外资招商引资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对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项目、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有序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银川—石嘴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各类开放载体,聚焦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引导有意愿扩能投资的外资企业梯度转移。对在国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已认证的信用状况适用管理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银川海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一个计划、五项机制”。主动对接现有和拟来宁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健全完善“一企一计划”,着力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企业直通车服务机制、定期研究外资工作机制、用工保障机制、金融支持机制和政策要素保障机制“五项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重点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长期分时段交易规则,在参与区内新能源电力直接交易的基础上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双边绿色电力交易,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实现100%绿色用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开展跨区跨省绿色电力交易,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证组合方式,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自身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鼓励银川经开区积极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在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上实现突破。支持银川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营造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强开放平台功能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银川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八)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严格实行“非禁即入”。深入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的限制性措施,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外资安全审查,持续提升开放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专项清理行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废除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十一)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坚决打击通过网络散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托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多层级全覆盖的外资投诉服务工作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开展重点展会版权维权援助工作,在展会设立版权作品登记维权服务站,为参展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版权法律维权、纠纷处理、宣传、作品登记、咨询等相关服务。优化版权作品登记办理流程,建立版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断完善版权工作体系。加大专利侵权案件查处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服务载体。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要求,完善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执法效能。积极创新执法方式,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加强跨区域协作、跨部门协同和上下级联动,由区域内、单环节执法向跨区域、全链条执法转变,形成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追踪溯源和联合打击态势。及时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培养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十四)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严格落实国家各类涉外经贸措施,制定我区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时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合理设置新出台政策措施过渡期。(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外商投资经营便利化水平
  (十五)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停(居)留证件办理流程,推动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通办”。持外专部门签发的A类工作许可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暂不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为其提供签证和停(居)留便利。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为外籍成员申请一次最长5年的工作许可。(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外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健全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持续推广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自助打印”智慧审签模式;以RCEP为重点,梳理重点税源企业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享惠情况,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合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享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宁夏贸促会、银川海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八)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统筹中央及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我区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对一”精准做好政策辅导、流程跟踪服务,确保递延纳税政策直达快享。支持符合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机构提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服务保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有发展前景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强化银行本外币跨境结算服务能力,指导银行落实落细外汇便利化政策,切实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宁夏局、宁夏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一)完善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机制。借力“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指导服务各地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建立灵活高效的外资招商组织架构,鼓励成立区域招商联盟,探索与相关国家(地区)及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建立常态化联动招商机制。强化我区驻国(境)外经贸事务联络处投资促进职能,推动外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自治区各类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对有具体合作项目、签约活动的重要团组开辟“绿色通道”。积极邀请外商来华投资洽谈,持续优化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工作流程。因商贸业务需多次往返的外国人,入境后可在属地出入境管理部门换发3年内多次有效商贸签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宁夏贸促会,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我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商(协)会的联系,及时推送我区营商环境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政策,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宁夏贸促会,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厅局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稳外资各项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密切关注国家各部委的政策动态,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增强政策协同效应。自治区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我区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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