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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资产[2024]15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2-5
实施时间: 2024-2-5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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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表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附报表是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报表审计要求
  各企业(单位)在完成2023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后,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随同决算报表及有关文字资料一并上报。企业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合法、合规的执业行为,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三、2023年度决算工作上报内容
  (一)市属各主管部门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3年度决算数据、202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主管部门采用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各主管部门下属企业采用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仅企业提供)及会计报表附注(仅企业提供)、审计情况备案表(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供)、国有企业名录。以上内容中除审计情况备案表由一级主管部门统一提供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汇总封面、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202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编报说明、国有企业名录。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
  (二)市属企业集团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3年度决算数据、202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编报说明、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情况备案表(由各市属一级企业集团汇总提供)、国有企业名录。以上内容中除审计情况备案表由集团统一提供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封面、合并(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集团合并)、202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使用格式)、编报说明、国有企业名录。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签章。
  (三)各区财政局应上报内容
  1.电子版:包括2023年度决算数据、202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区财政采用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式;各区下属企业采用企业使用格式)、审计报告(企业提供)及会计报表附注(企业提供)、编报说明、审计备案表(由各区财政统一汇总后提供)、国有企业名录。以上内容除审计备案表及企业名录外,其他资料均需按全级次提供。
  2.纸质材料:汇总封面、汇总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2023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中央部门和地方使用格)、编报说明、国有企业名录。以上内容按A4格式打印装订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
  四、2023年度决算工作要求
  1.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应认真按照有关法规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并于2024年3月26日前全面完成决算各项任务。要按照准则要求编制合并报表不得以叠加汇总代替,对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要求其按照准则出具审计报告。
  2.要继续提高财务情况说明书的质量水平。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是对决算报表中财务指标的补充说明,也能从更丰富的角度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各单位要对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撰写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模板来撰写,不得直接套用其他格式或者沿用去年的模板,各财务“一把手”要履行主体责任,对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3.确保决算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各单位要根据准则的要求,以控制为基础编制合并报表,不得瞒报漏报。要严格遵守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在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各单位要压实责任,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财务信息的审核,防范数据造假,做到真实准确可核查。各境外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所属一级企业集团要加强对《境外投资情况表》的审核,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本部门/企业集团的境外投资情况进行分析,不得瞒报漏报。
  4.北京市财政局将于2024年3月底对北京市2023年度企业决算报告工作组织集中验审。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应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集中验审(具体通知另行下发),督促下属上市公司按时提交报表,不得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为理由拖延报送。
  5.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决算报告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开办企业情况的,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我市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要求,将本级及所属单位下属相关企业全部纳入决算报表范围,做到不重不漏,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合并报表的口径报送企业决算数据。资产年报长期股权投资与其所属企业决算报告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确保长期股权投资与所形成的企业国有权益保持衔接。
  6.做好划转企业增资财务处理工作。划转企业发生增资情形的,需按照《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21〕116号)要求,以“市财政局享有的净资产账面值不减少”为原则,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准确计算国有出资人和市财政局的股权比例。
  7.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填报单位确定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以光盘的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8.《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是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全口径、全覆盖”要求,严格数据审核,加强研究分析,扎实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9.市属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财政局在决算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55591982、55591998、55591993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139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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