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发[2023]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7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6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同时,根据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的有关要求,工伤保险所涉及的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各类待遇,其计发基数上下线均以调整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确定。
  三、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执行中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与宁夏税务局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青人社办字[201 2016/7/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 湘人社规[2023] 2023/5/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 冀劳社[2003]13 2003/12/1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 川人社规[2023] 2023/5/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 深人社规[2022] 2022/7/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鲁人社字[2023] 202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2] 2022/7/27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 辽人社[2021]14 2021/5/18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 舟人社发[2021] 2021/4/2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 黑政办发[2018] 20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