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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28
实施时间: 2023-12-28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阅读人次: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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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现将全市经营主体2023年度年报信息公示、即时信息公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信息公示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选择纸质年报的除外),均须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报送途径:
  (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网址:http://sn.gsxt.gov.cn)”---“企业信息填报”;
  (二)登录“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scjg.xa.gov.cn),“网上办事”---“网上年报系统”;
  (三)关注“西安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公众服务——“年报入口”。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列入经常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二、即时信息公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相关情况说明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继续实施与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继续开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年报,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正常经营企业,应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自行填报并公示,实现应报尽报。
  特此公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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