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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地税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17]4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9-21
实施时间: 2017-9-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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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等19个机关联合制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就规范司法强制执行不动产所涉税费征缴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征缴联动基本原则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开展协同联动工作,应当依法履职,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积极配合。对于协同联动工作范围问题,坚持明确事项先行推出,暂不确定事项实行梯次会商原则;对于协同联动中的执法事项,坚持依法执行、依法治税,坚持有利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和税收征管,有利于民生和社会稳定原则;对于协同联动中的方式、方法问题,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法院执行工作和税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撑。
  二、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强制执行程序中涉税问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日常工作交流,解决联动中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调。
  各级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应分别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为双方相互协作的联络部门,并由联络部门明确一名日常联络员,具体落实协作有关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指定执行局和土地房产税处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
  三、建立双向协作互助机制
  (一)地税机关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纳税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动产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时提交的以及地税机关在进行税收检查时获取的银行账号、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和退税时间等情况。
  2.地税机关应向被执行人(纳税人)退税,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函后,应在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退税账户后,再将所退税款划入退税账户。
  3.人民法院依法扣缴入库或纳税人缴纳本次交易税费后,地税机关依法及时办理相关税款缴纳手续。
  4.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需要执行回转的,地税机关应依法办理有关退税事宜,并将退税相关证明提供给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依法协助地税机关税收执法
  人民法院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不动产司法拍卖信息,并支持地税机关征缴相关税费。
  四、完善个案协作运行机制
  (一)双方依法开展个案协作
  在被执行人(纳税人)没有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之前,其所欠税费原则上由地税机关自行依法征收。被执行人(纳税人)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开展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
  (二)明确相关税费受偿顺序
  1.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的法定税费(不包括买受方应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税费),依法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2.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地税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纳税人历史欠缴税费发生在该财产依法设定担保之后,则该部分欠缴税费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接受抵押、质押前曾请求地税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欠税情况,但地税机关未予提供或只提供部分欠税情况的,只能就提供的欠税金额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纳税人)的历史欠缴收费基金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明确个案协作流程
  1.在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纳税人)的不动产后,人民法院应于不动产拍卖款分配前,及时将该不动产成交的相关信息传送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管辖权另有规定除外)。就具体传送方式,在省级信息传送系统建立前,各地可自行协商确定传送方法。
  2.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拍卖、变卖成交信息后,应及时计算被执行人(纳税人)在本次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向人民法院发送《扣税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协助。
  3.人民法院根据地税机关《扣税通知书》,及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进行扣款,并将分配结果、理由告知地税机关。人民法院应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纳税人)。被执行人(纳税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地税机关提出。
  4.地税机关按照法院分配结果,在本次交易税费入库后,及时为被执行人(纳税人)开具相关完税凭证,并将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五、其他事项
  1.地税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区可共同建立网络专线,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传送。
  2.地税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双方共享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和完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存储,严禁信息泄密或用于其他用途。
  3.各市地税机关和人民法院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
  4.本意见未尽事项,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不动产强制执行信息告知函
  2.扣税通知书
  3.不动产交易相关税费一览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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