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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发[2022]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6-9
实施时间: 2022-6-9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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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在落实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纳入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对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
  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力度
  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全面推行稳岗返还 “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在保障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实施期限和发放标准与《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简化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企业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等条件的,自愿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已按5个特困行业申请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限按本通知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办理,切实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规范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2),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提交的缓缴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原因或需补正材料。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
  企业所属行业类别,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信息为依据;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为依据。划型发生变化或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各地要督促申请缓缴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2023年1月起开始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缓缴期满后,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切实维护好职工权益。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督促指导,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每周末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做好事后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或逾期未补缴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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