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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评协[2024]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25
实施时间: 2024-1-2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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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
  为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23〕75 号)文件要求,决定自3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我省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年检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47.94.2.36:8686)办理年检业务,年检操作流程见附件。
  四、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本会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3.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退休人员应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2.档案存放证明(除港澳台居民外其他人员均需提供,含退休人员);
  3.社保证明(近三个月内开具);
  4.填报系统信息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执业会员印鉴参照系统内个人印鉴模板重新刻制。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3.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
  4. 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年检意见。
  5.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予以通过年检。对协会代管超过 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
  7.根据《办法》规定,执业会员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 30日内办理转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通过系统将其移除本机构,移除后人员将转入省评协代管。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1.自查报告。机构管理员根据系统所需填报信息进行自查申报,下载自查报告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系统,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整改时限。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如有《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4.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
  六、注意事项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认真对自身有关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组织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省评协将通过单位会员对本单位执业会员年检审批意见,综合考量执业会员“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并关注单位会员年检自查情况,必要时进行核查或抽查。核查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七、其他要求
  (一)请各单位会员按照《关于报送2023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4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评协〔2024〕2号)文件要求办理财务报表报送及会费交纳等事宜。
  (二)无论是否建立党组织、有无党员,均须填报附件2:《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建信息动态管理台账》,表内包含三个附表,仅报送电子版,无需盖章。将电子表格发送至sdpingxie@163.com。
  (三)请各单位结合2023年继续教育实际情况,按照业务发展需求及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填写2024年度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课程内容调查问卷,无需盖章。将电子表格发送至sdpxpxb@163.com。
  为不影响年检办理,请各资产评估机构督促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于3月1日前,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联系,如是系统操作问题,可与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张  宁(年检事宜)      0531-82990178;
  史  凯(年检事宜)      0531-82990180;
  刘姝君(会费收缴)      0531-82990182;
  吕歆雨(会费收缴)      0531-82770126;
  魏  浩(继续教育)      0531-82990190;
  孙  献(行业党建)      0531-82990185;
  袁赛赛(技术支持)      010-88014204 ;
  附件:
  1.《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
  2.《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建信息动态管理台账》;
  3.山东省2024年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课程内容调查问卷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25日

相关附件:
1.《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pdf    
2.《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党建信息动态管理台账》.xlsx    
3.山东省2024年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课程内容调查问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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