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银行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经信委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银保监发[2023]4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5-18
实施时间: 2023-5-18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网信办、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使用,现将《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搭建工作机制,强化综合协调
  上海银保监局负责牵头搭建本市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使用的工作机制,会同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常态化合作协同,持续做好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使用的日常监测、执法移送、信息共享、宣传教育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对口联系处室,做好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使用的联络协同工作。
  二、压实机构责任,加强日常监测
  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规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情况的,要第一时间向上海银保监局法规处和对口机构监管处室报告。对于违规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审查,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按照各自职责在信访举报投诉以及行业、市场、网络等监管工作中加强违规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的日常监测。
  三、强化执法查处,做好案件移送
  上海银保监局按照法定职责牵头负责对本市以及归属于本市的网络账号或网络运营者违规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的执法查处工作,并协调会同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通过提示主动变更名称、依职权变更名称等方式纠正规范违法行为。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含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对于未获相关前置许可资质的申请主体,不允许使用含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名称,对含“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的不予登记注册。
  对于违规使用《通知》规定的“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名称、商标,仿冒银行保险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职责的,按照法定职责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信息共享,加强宣传教育
  上海银保监局负责定期在上海银保监局官网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上海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名单,并与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自律组织等有关部门共享。
  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行业自律组织、所属或所监管机构,共同将规范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等内容纳入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防范非法集资及诈骗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形式,形成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使用的社会合力,共同营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一流法治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8号)
  2.关于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的现行银行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汇总
  上海银保监局
  上海市网信办
  上海市经信委员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5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2.关于规范“银行”等金融机构字样的现行银行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汇总.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冲减2001年度应税营业额问 琼国税发[2001] 2001/11/9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川教函[2007]27 2007/1/22
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函字[1993] 1993/4/15
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74号 2003/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0] 1999/1/1
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汇发[2006]42号 2006/8/7
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20]17号 2020/10/23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冲减2002年度各专业银行应税营业 哈地税发[2002] 2002/10/31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6]70 2006/6/15
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 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