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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政办发[2023]33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0-12-26
实施时间: 2023-12-26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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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措施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推动各类创投机构在我市落户投资,提高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的直接融资比重,以打造西部投资高地为目标,推动全市创投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吸引创投机构落户西安。对于在我市新设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落户奖励和房屋租金补助;对于在我市新设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实际募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对于在我市新落户的国家级股权投资基金、获得国家级母基金出资的基金及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给予超额落户奖励。打造基金聚集区,在丝路科创基金产业园试点优化基金注册审批流程,打造环节少、效率高、环境优的“一站式”生态服务体系。
  二、鼓励“链主”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推动股权投资机构聚焦秦创原、重点产业链企业,与“链主”“链上”企业合作设立基金。鼓励全市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与各类创投机构合作,提高政府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水平。依托我市千亿基金集群,构建聚焦全产业链、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投资体系,带动我市创投机构发展壮大。
  三、引导创投机构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创投基金,聚焦高科技领域发展,重点支持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创新创业型企业加快成长。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规模给予投资奖励。
  四、打造项目资源供给平台。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通过丝路创投联盟,向创投机构推送西安市“未来之星TOP100”和“龙门榜TOP20”等优质企业项目。依托秦创原国际路演中心,建立机构与项目常态化对接机制,引导创投机构投资上市后备企业。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围绕其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横向兼并、纵向一体化收购、全球产业链整合。
  五、推进创投行业创新开放。落实全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引进境外优质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金,拓展创投企业海外中长线资金来源。支持全市优质创投机构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对外开展产业并购。
  六、丰富创投基金退出渠道。重点支持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基金份额托管、份额转让等业务,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帮助创投机构拓宽退出渠道。探索建立西安市已投企业项目库,将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已投企业纳入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配套服务和赋能,依托陕西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对被投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培训服务,同时在融资、市场拓展等方面提供支持。
  七、畅通金融服务渠道,赋能西安“双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创投机构重点支持企业白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融资开辟绿色通道,与创投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担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鼓励创投机构建立覆盖产业链和创新链全流程的资金链,缓解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八、打造创投人才发展新生态。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服务。推荐在我市股权投资机构任职且在知名创投机构中担任过高管、投资业绩优秀的创投人才进入西安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库,在安居、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待。推动我市高校与创投机构合作,培育本土高端创投人才。
  九、对创投机构投资业绩进行评价。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在我市的投资力度,对基金管理机构在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金额和数量情况进行排名、表彰,按照投资我市企业资金规模和成效给予奖励。对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才,按照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十、支持用资本赋能产业发展壮大。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通过项目融资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依托西安创投联盟,定期举办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投融资沙龙活动,链接全国创新要素资源,打造有全国影响力的创投大会品牌。鼓励相关机构或组织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活动,给予活动组织方相应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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