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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24]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1-4
实施时间: 2024-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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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4日

  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平稳实施,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独立核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注重减轻基层负担。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以及强化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等履职情况。考核工作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分值、计分办法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于考核年度次年初开始,采取以下步骤:
  (一)省级初评。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养老保险国省统筹信息系统和有关统计数据,拟定初评意见,对拟扣分项提出疑点数据发各地核查。
  (二)各地核查。各地对省级初评反馈的疑点数据,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逐一核实,形成核查报告。必要时,考核工作组可对各地核查情况进行复查。
  (三)综合评议。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对省人民政府的考核情况、省级初评和核查情况开展综合评议,提出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建议,提请考核工作组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
  (二)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B级;
  (三)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C级;
  (四)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D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单项否决,考核等级为D级:
  1.未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政策文件;
  3.发生重大基金案件,造成严重基金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九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考核工作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D级的由考核工作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考核排序后两名的市(州)及后五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地方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在被约谈后1个月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与各地财政支出责任挂钩,体现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主动配合开展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对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要点
  2.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名单


  说明:各市(州)中养老保险基金非独立核算的辖区纳入所在市(州)考核,独立核算的县(市、区)单独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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