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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海汇发[2024]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3
实施时间: 2024-1-19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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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其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
  六、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
  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上海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详见附件4、附件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反馈。
  经常项目:58845702           资本项目:58845763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24年1月19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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