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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工信运行[202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0-13
实施时间: 2022-10-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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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
  2022年9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等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已于公告发布当日通过官网转发《公告》。请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过公开渠道查阅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对部分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现将有关工作落实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宣传和服务,指导各施工单位依法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兼顾保障工资支付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挤占挪用、应退未退等行为发生。
  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和我市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要求落实。
  三、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对按规定允许保函(保险)替代的保证金项目,企业均可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请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将包括上述3项工作在内的相关涉企保证金实施缓缴情况相关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于2022年10月24日前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陈亮;联系电话:83605784;工作邮箱:sgxjjjyxc@tj.gov.cn;
  市发展改革委 桂道军;联系电话:23142376;工作邮箱:sfzggwtgc@tj.gov.cn;
  市财政局 郑亮;联系电话:23116659;工作邮箱:czjzhengliang@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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