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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经济的专业影响力,满足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需求,推动资产评估战略、理论、方法及其应用的深入研究,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全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上评协”)研究课题管理,参照《上海市财政局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研〔2021〕1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等有关规定和上评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研究课题是指上评协根据行业发展、业务拓展等需求提出的研究方向,包括以上评协名义下发的研究课题以及上评协联合行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开展的相关课题。
 上评协负责管理并监督其联合开展的课题,指导监督下发的相关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上评协负责研究课题的管理与组织,具体包括: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规划;
 (二)统一归口管理上评协立项、参与的课题项目;
 (三)指导课题组的课题计划,协调课题的立项及管理;
 (四)具体筹措、管理课题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管理;
 (五)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上评协综合部具体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委  托
 第四条 对于行业重点、难点或急需研究的课题,上评协可以采取委托的方式,委托院校、机构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委托人”)开展研究。
 第五条 课题包括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指被委托人应当组成8人(含8人)以上的课题组。一般课题,指被委托人应当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
 课题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有担任上评协研究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应负责本课题组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审核把关课题研究成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上评协每年以一定比例的会费作为课题经费,用于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的课题经费每个项目控制在10万—15万元之间,一般课题的课题经费每个项目控制在3万—5万元之间。课题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七条 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
 (一)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各类研讨活动的经费开支。
 (二)专家咨询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费用:是指上评协为组织管理课题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餐食费、活动经费等。
 (四)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课题组助理人员、课题组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课题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其中课题组成员和课题组助理人员发劳务费支出按照工作量比例进行分配,
 (五)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等活动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等。
 (六)成果印刷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等费用。
 (七)鉴定费:是指在课题结题之后需要聘请行业专家进行评审鉴定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予以撤销的课题,收回已拨经费。
 第九条 课题项目完成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向上评协报送课题决算表,此项工作结束后,方可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课题的研究经费付款须由课题组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并附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综合部审定报经批准后,由行政部根据相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检  查
 第十条 课题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课题协议开展研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向上评协提交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上评协不定期地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检查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向上评协提交课题研究进度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课题发生重大事项变更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上评协秘书处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课题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修改、变更课题协议;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延期;
 (七)中止课题;
 (八)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上评协撤销已立项课题:
 (一)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人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负责人没有实质性地从事课题研究等;
 (二)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三)严重抄袭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者和无故中止课题者,上评协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课题申报。
 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项目或没有合理使用课题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
 (一)限期纠正、批评、通报批评、减(缓)拨款和停拨课题经费;
 (二)撤销课题;
 (三)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三)、(七)项规定的,属业内人士,需记入机构和个人诚信档案;业外人士向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六章 鉴定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应进行鉴定。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书面鉴定的方式。重大或重点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十六条 书面鉴定方式应组建课题鉴定组,成员不少于三人,人选由上评协在各专业委员会中选取,一般由业内外权威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七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协议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四)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课题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六)课题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七)课题成果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预期效益;
 (八)课题研究是否存在不足或值得深入之处。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课题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十八条 书面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准备鉴定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四至六份及电子文档报上评协申请组织鉴定;
 (二)上评协对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课题鉴定专家意见书》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三)鉴定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分别填写《课题专家鉴定意见表》。鉴定组组长在归纳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上评协于鉴定完成十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会议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后,应填写《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鉴定成果等材料,将研究成果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报上评协申请组织鉴定;
 (二)上评协召开专家会议对《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课题成果进行审查、鉴定。
 (三)会议主持人担任鉴定组组长,鉴定专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鉴定组组长在归纳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鉴定结论,并填写《课题鉴定意见书》,上评协于鉴定完成十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条 课题鉴定未被通过的,一般撤销课题。有修改基础的课题,可允许在一年内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仍不能通过鉴定的,撤销该课题并追回课题经费。
 第七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的著作权及版权归上评协所有。
 对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上评协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并择优纳入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实际参加研究人员的姓名。课题负责人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需征得上评协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上评协不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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