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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资产评估上评协(以下简称“上评协”)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上评协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参照上海市财政局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工作人员要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上评协党支部和党员要带头反腐倡廉,带头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充分发挥理事会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决策功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制度,提高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的透明度和会员参与度,坚持办事职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
 第四条 禁止利用上评协管理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评协全体工作人员每年须签订勤政廉政承诺书(见附件)。
 第五条 禁止违反行业备案监管制度的规定,不准有疏于检查、不当惩处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帮助特定对象回避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任职资格检查或其他检查;
 (二)接受请托,放宽标准,办人情案(证)、关系案(证);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向会员或相关人员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
 第六条 禁止其他有损行业形象的活动或行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会员;
 (二)以个人或亲属名义在资产评估机构入股分红;
 (三)向会员推销物品或介绍经营业务并从中获利;
 (四)参与封建迷信或其他影响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教育干部职工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大力弘扬行业新风气,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廉政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将反腐倡廉与执业质量检查、行业诚信建设等具体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行业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建立廉洁自律检查和考核制度,将对工作人员的廉政考核与日常的工作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廉政建设开辟渠道,创建平台,健全机制,鼓励会员和社会公众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评协所有工作人员。受上评协委托从事行业检查以及其他行业管理事务的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9日上评协发布的《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实施办法》(沪评协﹝201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勤政廉政承诺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切实增强上评协干部队伍的政治纪律规矩意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自觉勤政廉政,扎实推进中心工作完成,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严于律己,始终做到清正廉洁。
 三、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持续正风肃纪,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内控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诚信建设,强化风险防控。
 六、与工作对象交往做到“亲、清”二字,既能坦荡真诚、靠前服务,又能保持清白、纯洁,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七、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切实管好家人、身边人,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八、若有违反,不信守以上承诺,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将接受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承诺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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