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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上评协”)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评协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上评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专门委员会是上评协理事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全称为“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XX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是上评协理事会履行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全称为“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XX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上评协会员不得自发组建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在上评协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活动。各委员会应当团结、联合、组织资产评估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积极组织开展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促进本市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上评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以上评协会员为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热心资产评估事业;
 (二)自觉遵守上评协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有较高的资产评估理论、实务方面的素养;
 (四)有5年以上评估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五)过去5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上评协自律惩戒。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本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授权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有退出本委员会的自由。
 第十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撰写相关专业论文并发表,促进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五)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和上评协的声誉和形象;
 (六)遵守上评协和本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累计2次请假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被上评协或相关部门处分的;
 (六)无故不完成本委员会交办工作任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不听劝阻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委员不适合继续履职的,由委员会或上评协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理事会批准后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 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上评协秘书处提名,提交理事会批准后就任,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并组织制定工作规则;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三)召集并主持本委员会各类会议,执行理事会和本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经授权代表上评协或以本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上评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意见;
 (二)研究审议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三)审议、决定本委员会授权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可设立联络员,负责处理本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上评协承担,纳入上评协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以委员会名义独立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不制作印章,对外开展工作需要用印的,有上评协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上评协授权或批准,委员会不得以上评协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在授权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上评协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厉行节俭,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开展新闻宣传,应当事先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上评协秘书处批准。
 委员原则上不得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经上评协委托或指派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培训、调研、出版等,应当事先报上评协秘书处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沪评协[20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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