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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的目标,在行业内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业队伍,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上评协”)结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19〕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上评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对行业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指导,上评协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行业人才培养的对象为资产评估师。培养能够带领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具有广阔视野和战略思维的资产评估机构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强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行业人才培养的方式主要采取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境内培训与境外学习相结合;在职学位教育与高层次培训相结合。培训的形式采取协会集中培训与机构内部培训相结合;自主培训与委托培训相结合;面授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等。
 第五条 建立协会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库。通过资产评估师自荐、评估机构推荐、协会举荐并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拔行业优秀人才。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核遴选后,入选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库,并建立优秀人才培养管理档案。
 第六条 入选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库的资产评估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资产评估事业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评估机构从业满三年,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个人近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在执业中未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
 (四)在评估、会计、管理、教学等领域有一定的专长。
 第七条 上评协对入选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库的资产评估师将委托有关高等院校和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管理的专门培养;院校等培训机构负责制定优秀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课程并具体实施;配合行业协会进行人才选拔,负责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和教务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上评协对参加行业优秀人才培养的资产评估师签订培养协议,明确上评协、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三方的责任。
 第九条 对参加行业优秀人才培养的学员建立学员考核机制,由上评协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共同进行考核。经考核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资产评估师,上评协将推荐或组织参加相关的专业活动,包括:
 (一)参加上评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二)入选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
 (三)作为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
 (四)参与行业协会的课题研究;
 (五)参加国际评估组织的交流活动和研讨会;
 (六)参与上评协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执业中有下列情形的,将淘汰出行业优秀人才培养库: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的;
 (四)上评协和培训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托相关高等院校教学资源的优势提高培训层次,推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部门经理及行业优秀人才参加高层次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执业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保证每位资产评估师都能接受规定学时的培训,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从业人员(评估助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全面提升行业的总体执业水平。
 第十三条 依托相关高等院校的教育资源,逐步开展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加强与境外评估机构、国际评估组织和培训机构的合作,组织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与境外评估组织开展交流活动;组织行业优秀人才到境外机构进行短期培训和实习,以提升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
 第十五条 对在行业人才培养活动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在上评协每年收取会费留存部分中列支。包括:
 (一)对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支出;
 (二)对行业优秀人才培养的支出;
 (三)对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支出;
 (四)对非执业会员网络培训的支出;
 (五)行业课题调研和开展评估专业论坛活动的支出;
 (六)经上评协推荐参加中评协等组织的高层次培训的差旅费支出;
 (七)参加中评协组织的行业优秀人才选拔面试的差旅费支出;
 (八)由教育培训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组织的评估专业知识竞赛等大型活动,并在竞赛中成绩名列全国或地方前10名的参赛人员给予行业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对经上评协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培训管理和教学质量的考核,并对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1日上评协发布的《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沪评协【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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