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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沪评协[2023]8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3-11-17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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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上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执业会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行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19〕6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上评协负责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市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本市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材料;
  (四)建立本市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五)组织本市执业会员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审核认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评协备案;
  (七)指导、评价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五条 上评协每年下发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明确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方式和培训班总体安排等。并于每期继续教育培训班正式开班的5个工作日前向资产评估机构下发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第六条 上评协对继续教育培训班实时跟踪管理,并通过学院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培训班课程设置、授课质量、配套服务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评价,及时了解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的培训需求。
  第七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保障,并有专人负责本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向上评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符合上评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上评协批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机构要设立专门培训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一)每年4月30日前向上评协上报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参加培训人数等),做好各类培训班课时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上评协对内部培训质量进行审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三)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三年,并在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十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会员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可以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经上评协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内部培训;
  (三)中评协或上评协提供的远程教育;
  (四)中评协或上评协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五)经中评协或上评协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上评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上评协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九)经中评协或上评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一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二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工作,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或上评协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二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上评协确认,对确认的学时,上评协每半年录入一次。
  执业会员参加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由上评协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分支机构执业会员接受总所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上评协确认并记录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七条 建立培训联络员制度、继续教育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每家机构须配备一名培训联络员专门负责日常培训工作联系。培训联络员信息上报上评协考试培训部备案(附表三)。如培训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上评协提交变更信息。培训联络员具体负责各类培训班的网上统一报名、人员安排及办理协会下达的各类培训事项。
  第十八条 本年度上半年(公历6月30日前)登记的执业会员一律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下半年(公历6月30日后)登记的执业会员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跨省转会的执业会员,转出的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到上评协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并经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确认后向上评协提出书面申请(附表二),经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上评协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予计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上评协对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具备内部培训资格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当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上评协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四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上评协发布的《上海市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沪评协﹝201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2.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免修学时确认申请表
  3.培训联络员信息表

相关附件: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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