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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评协[2024]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1-17
实施时间: 2024-1-1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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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单位会员、执业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 号)的有关要求,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在省评协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和正式执业会员。
  二、年检时间
  我省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在2024年1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提交年检申请。
  三、年检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47.94.2.36:8686/#/)办理年检业务。为不影响业务办理,请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在系统完成身份信息验证。
  四、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3.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退休人员应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港澳台居民除外,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需上传相关证明);
  3.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缴纳的本人社保证明(近三个月内开具);
  4.填报系统信息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上传至电子证书上。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
  3.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
  4.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5.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本人在系统提出年检申请后,由省评协进行年检。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予以通过年检。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协会代管的除外。
  7.根据《办法》规定,执业会员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应通过系统将其移除本机构,移除后人员将转入省评协代管。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1.自查报告。单位会员应对照《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登录系统,对本单位及登记在本单位的执业会员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下载并打印自查报告,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系统(PDF格式)。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解决时限,且不得晚于2024年12月31日;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
  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25号)第九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省评协和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管理须知:https://www.hbzcpg.com/gdrcpy/info.aspx?itemid=2148
  3.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4.各单位会员在自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所属执业会员将暂缓年检至整改完成。
  对于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省评协将不予通过年检,单位会员应按照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7〕25号)第十二条规定主动办理注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单位会员要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指派专人负责宣传、落实本次年检工作,认真对自身有关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组织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实事求是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三)为不影响年检办理,请各单位会员督促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四)各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联系,如是系统操作问题,可与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联系人:  孔欣
  联系电话:027-87837809
  技术支持:袁赛赛  010-88014204
  附件:
  1.《年检模块操作手册》
  2.《个人中心操作手册》
  3.《机构管理操作手册》
  4.《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单位会员名单》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月17日

相关附件:
1.《年检模块操作手册》.pdf    
3.《机构管理操作手册》.pdf    
2.《个人中心操作手册》.pdf    
4.《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单位会员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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