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财务|会计监督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吉林东北亚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7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10
实施时间: 2023-12-10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吉林东北亚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9月5日至11月15日,对你公司及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6个事业部)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7.28万元。
  1.你公司将应当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的处置收益6.63万元,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具体包括:2022年8月,你公司处置奥迪车(吉A X0563)一台,处置收益4.22万元;2022年9月,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置奥迪车(吉A0KR52)一台,处置收益2.41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附件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三、关于利润表有关项目说明:……8.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的规定。
  2.2022年,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应当在“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的社科事业部收取社保一次性留工补助0.6万元和北京事业部收取社保一次性留工补助0.05万元,共计金额0.65万元,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的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0.24万元。
  1.2022年,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科事业部利息收入0.33万元;图书事业部利息收入0.4万元;外语事业部利息收入0.16万元;青少年事业部利息收入0.32万元;译文事业部利息收入5.08万元,共计金额6.29万元,未填制结息分配单据,用工行人民广场支行账户按季结息单,为各事业部分配利息收入。
  2.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少年事业部2022年1月支付培训鉴定费0.2万元,收款人为刘丽红等个人名字,取得的发票名称为吉林省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站;外语事业部2022年9月支付培训鉴定费1.5万元,收款人为欧阳鹏等个人名字,取得的发票名称为吉林省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站;图书事业部2022年12月支付培训鉴定费2.25万元,收款人为祖航个人名字,取得的发票名称为吉林省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站,共计金额3.95万元,收款人与发票名称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少确认股权成本,金额153.03万元。
  2022年,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其所属子公司吉林就业时报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成本为133.23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合并日应为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按吉林就业时报社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31日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应当确认该股权成本为286.26万元。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手续未变更为由,按2022年12月31日时点进行账务处理,导致股权成本少确认153.0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第六条“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的规定。
  (四)随意变更会计政策,金额1.13万元。
  2022年,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5个事业部支付的“北大方正字体”无形资产使用权授权费,按规定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图书事业部则将“北大方正字体”无形资产使用权授权费1.13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的规定。
  (五)多列费用,金额34.17万元。
  你公司长期待摊费用(职工活动室装修费)按规定2022年应摊销费用3.11万元,实际摊销费用37.28万元,多摊销费用34.17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六)账实不符,金额136.45万元。
  2022年末,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事业部“原材料”期末会计账面余额为-56.93万元,经实地盘点,原材料金额79.52万元,相差136.45万元,账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二十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二)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及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少确认股权成本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少计的股权成本。
  (四)对随意变更会计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纠正,调整会计账簿,严格执行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各单位之间,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多列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纠正,调整会计账簿,严格按照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确认费用,严禁多列费用,正确核算费用支出,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账实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纠正,调整会计账簿,按规定及时进行资产核算,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相符,今后要加强资产管理,定期盘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12年福建省金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查前调查的通 财驻闽监函[201 2012/2/27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通化县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 吉财监[2023]96 2023/10/7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吉财监[2023]11 2023/12/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临江市水利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 吉财监[2023]10 2023/11/13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 黑财监[2024]4号 2024/1/10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双辽市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 吉财监[2023]96 2023/10/7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补充调整检查人员库检查人员的 津注协[2024]15 2024/3/2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厦财监函[2014] 2014/7/10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长春市南关区发展和改革局会计信息质 吉财监[2023]49 2023/1/13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镇赉县民政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 吉财监[2023]53 202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