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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珲春市教育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114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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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珲春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3〕532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9月6日至9月22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金额583.76万元。
  你单位2022年部门决算报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5表)”维修(护)费、大型修缮,累计金额5628.11万元,与预算会计账簿对应项,累计金额5044.35万元,累计相差583.76万元,账表不符。不符合《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第十一条“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022年,你单位用总账代替明细账,进行在建工程明细核算,截至检查日,未依法设置“在建工程”明细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1613 在建工程……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350.22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社会保险费22.94万元、住房公积金27.28万元,共计金额50.22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支付新建珲春市第五小学教学楼、体育馆工程款2300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161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0.52万元。
  2022年,你单位支付电话费0.52万元,未取得银行汇款凭证,发票未经领导签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五)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55万元。
  你单位2022年度列支2023年1-7月校园监控网络服务费0.42万元及2021年1-7月驻村干部补助费1.13万元,共计金额1.55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六)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7657万元。
  你单位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收款项7657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金额0.39万元。
  2022年,你单位未按规定通过电子商城网上采购惠普打印机1台0.3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及《珲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范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珲财字〔2020〕251号)“二、各预算单位执行《目录》有关要求 1.货物类品目(除车辆外)采购实行电子商城采购与按项目实施采购相结合方式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商城网上直接采购”的规定。
  (八)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30万元。
  2022年,你单位将应拨付给珲春市第一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的省级专项资金30万元,列入局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核算。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九)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24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图书展柜1组2.24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十)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3.14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3.14万元,未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十一)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3.04万元。
  你单位2022年年末一次性计提全年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3.04万元,未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十二)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金额12508.47万元。
  1.2019年珲春市第一高级中学扩建项目,中标金额8254.26万元,建设期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支出工程款8125.47万元,由于项目实施征拆进度缓慢,工期延误,截至检查日,项目仍未完成。
  2.2019年珲春市第五小学校新建项目,中标金额4448.88万元,建设期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支出工程款4383万元,由于项目实施征拆进度缓慢,工期延误,截至检查日,项目仍未完成。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十三)完工项目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金额3372.27万元。
  1.2019年珲春市哈达门学校及幼儿园新建工程项目,2021年2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支付工程款1815.27万元,截至检查日,形成的资产在“在建工程”科目挂账,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2.2016年珲春市七中学校新建工程项目,2019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评审审定金额1604.23万元,支付工程款1557万元,截至检查日,形成的资产在“在建工程”科目挂账,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三、积极推动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手续,确认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等……防止出现故意不办理在建工程转固、继续从已完工在建工程中列支各种费用支出、项目运行维护费用等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部门决算报表编报数据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准确、账表一致。
  (二)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完善费用报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七)对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及《珲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范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珲财字〔2020〕251号)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正确反映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收支状况,提供准确信息,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未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及时准确的核算无形资产价值,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对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完成问题,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抓紧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预算资金拨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今后严格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十三)对完工项目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问题,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在建工程及时转为固定资产核算,严禁长期挂账。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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