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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等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3
实施时间: 2024-1-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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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甬财会〔2022〕4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对象和所需材料
  (一)支持新设总部机构奖励
  1.申报对象
  当年机构总部落户我市的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国内“头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取得相关资格的最后时间为准)。
  2.申报材料
  (1)《支持品牌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证券业务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5)与市政府指定单位签订的战略发展协议;
  (6)在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名单及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据(见附表4);
  (7)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资料(房产证复印件或签订租房合同并开具发票复印件);
  (8)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二)支持新设分支机构奖励
  1.申报对象
  当年国内前50强“三所”机构(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当年公布的机构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为准,下同)来甬设立的分所或建立各种形式合作联盟机构。
  2.申报材料
  (1)《支持品牌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证明合作联盟关系的相关协议;
  (5)在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职业税务师)名单及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据(见附表4);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资料(房产证复印件或签订租房合同并开具发票复印件);
  (8)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三)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制奖励
  1.申报对象
  当年将组织形式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取得相关资格的时间为准)。
  2.申报材料
  (1)《支持品牌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证券业务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5)合伙人名单、在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及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据(见附表4);
  (6)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资料(房产证复印件或签订租房合同并开具发票复印件);
  (7)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四)支持开展证券业务奖励
  1.申报对象
  新增完成证券业务资格备案、执业注册会计师60人以上并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完成证券业务资格备案、执业资产评估师10人以上并成功开展证券业务项目的资产评估法人机构。
  2.申报材料
  (1)《开展高端业务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表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证券业务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5)在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名单及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据(见附表4);
  (6)《高端业务明细表》(见附表3),以及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等高端业务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高端业务收入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
  (7)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高端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8)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五)支持开展其他高端业务奖励
  1.申报对象
  开展境内外大型管理咨询、大型内控咨询、大型并购咨询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高端业务的“三所”机构(含分支机构)。
  2.申报材料
  (1)《开展高端业务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表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4)在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职业税务师、执业资产评估师)名单及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据(见附表4);
  (5)《高端业务明细表》(见附表3),以及开展境内外大型管理咨询、大型内控咨询、大型并购咨询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端业务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其他高端业务收入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其他高端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7)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六)支持机构做强做大奖励
  1.申报对象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三所”机构(含分支机构)。
  2.申报材料
  (1)《支持机构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表5);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七)支持机构争先进位奖励
  1.申报对象
  当年首次进入全国百强、50强综合性排行榜,或者已在上述排行榜内排位上升的“三所”机构。
  2.申报材料
  (1)《支持机构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表5);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4)所在行业协会2023年度发布的全国百强、50强排行榜文件,申报对象在上述排行榜的排位及与2022年度排行榜的排位上升情况;
  (5)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八)鼓励行业人才引进培养奖励
  1.申报对象
  有新取得“三师”资格人员或引进相应资格人员的“三所”机构(含分支机构)、组织在校学生参加职称资格考试的市内高校、列入财政部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或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所在单位。
  2.申报材料
  (1)《鼓励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表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三所”机构的除了(1)(2),还需提供:
  ①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②省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增“三师”名单(含培养和引进)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据(能够证明在我市“三所”机构从业满1年)(见附表4);
  ③申请人与我市雇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在甬高校的除了(1)(2),还需提供:
  通过全科考试的考生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5)企业单位的除了(1)(2),还需提供:
  ①财政部高层次人才培养文件(附名单)。
  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批准文件(附名单)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九)鼓励会计数智化应用试点等项目补助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会计数智化试点等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会〔2022〕751号)规定,参与会计数智化试点项目、内部控制信息化示范项目、管理会计应用项目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通过(评审合格)后一次性拨付,不再另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材料准备
  各申报单位需准备上述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封面须盖申报单位公章,内容采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时,同时提供相关的原件或正本备查。
  (二)材料报送
  按照“属地管理、分别报送”的方式,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分别将申报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其中:
  1.申报会计类奖励补助资金的(含组织学生参加职称资格考试和申请高层次人才、正高级会计师人才奖励),由所在区(县、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室办理。
  2.申报税务类奖励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区(县、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室办理。
  3.申报资产评估类奖励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区(县、市)财政部门的资产职能管理科室办理。
  (三)项目初审
  收到申报材料的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主要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在审核提交的复印件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申报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留档备查。
  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初审后,填报区(县、市)汇总审核表和明细表(见附表7),在审核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照申报单位类别,分别报送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上述事项分别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会计类)、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税务类)、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资产类)办理。
  (四)项目复审
  项目复审由上述办理处室会同市财政归口处室分别负责,可根据需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在审核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五)联合评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负责汇总三个行业的复审结果,牵头会同市服务业局、市税务局等单位组织召开部门评审会,出具推荐意见,提出支持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
  (六)网上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申报项目和奖励补助金额等情况,将通过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提交评审委复议。
  (七)资金分配
  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根据公示结果分配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三、申报时间
  正式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至2月29日。申报单位须在相应的期限内将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按照“二、申报程序(二)材料报送”规定,分别报送相关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于3月10日前分别报送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其他
  (一)申报单位须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留底保存相关申报材料,受理申报后将不予退还(原件、正本除外)。
  (二)联系人和电话:
  1.面向会计师事务所、在甬高校、企业等单位
  陈老师,0574-89388212,nbkjxh@163.com。
  2.面向资产评估机构
  徐老师,0574-89388393。
  3.面向税务师事务所
  曾老师,0574-87732180。
  附表:
  1.支持品牌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
  2.开展高端业务奖励资金申报表
  3.高端业务明细表
  4.“三所”机构“三师”名单
  5.支持机构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
  6.鼓励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奖励资金申报表
  7.各区(县、市)奖励补助资金汇总审核表、明细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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