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8-18
实施时间: 2022-8-18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印花税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18/6/15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按期申报印花税的提醒 2022/9/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2016/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2010/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 2007/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各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问题 2016/12/27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4] 2004/1/1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沈地税函[2005] 2005/8/17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 2022/3/24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 202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