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3]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19
实施时间: 2023-12-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2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验收入库的相关凭证;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及用于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账簿、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
  (五)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符合《公告》规定的免税合同、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合同、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税。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公布天 津财税政[2023] 2023/12/28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粮食和物资 粤财税[2022]39 2022/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粮食和物资 浙财税政[2022] 2022/5/16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 沪财发[2024]3号 2024/1/1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2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 鲁财税[2023]22 2023/10/18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税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2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2]21 2022/7/18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商务厅四川 202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