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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6
实施时间: 2023-1-1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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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聚焦实施主战略、实现主定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问题导向、协同联动,提升财会监督效能,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到2025年,构建起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横向协同、上下联动、贯通协调的财会监督工作机制;财会监督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监督队伍素质明显提升,成果运用更加充分,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持续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研究部署财会监督工作,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2.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对转移支付实施全链条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部门预算闭环监管,持续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强化重大财税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加强对财政运行、基层“三保”、政府债务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督。
  3.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强化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及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管。
  4.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监督。加强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的监管,强化对采购范围、方式、程序执行情况、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监督。
  5.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及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
  6.加强会计行为和行业执业质量监督。全面加强和规范财政执法检查,加强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监督,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
  (三)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
  7.加强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的监督指导。督促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决算等行为。
  8.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9.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行业的行政监督,整治突出违法违规行为。
  10.加强会计资料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依责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开展监督检查,规范会计行为。
  11.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各部门要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查和批准资产管理事项。国资监管部门、政府授权履行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履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程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四)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
  12.建立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内部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牵头机构、职责分工、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
  13.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流程管控,切实防范关键业务、关键岗位风险,在单位内部开展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日常监督检查,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14.加强财会人员自我约束。财会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有权检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资产评估、税收服务、会计服务等职责,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15.加强执业质量把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强化执业质量控制,持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
  (六)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要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促进持续提升财会信息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
  16.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行业诚信建设体系,健全行业诚信档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意识。
  17.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充分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的处理机制,提升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
  (七)加强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构建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
  18.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部门间财会监督政策衔接、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送、监督信息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
  19.加强部门与行业协会联合监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要深化执业质量联合监管,完善监督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有机结合。
  20.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专业意见。
  (八)健全财会监督上下联动机制。强化统筹协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压实各有关方面财会监督责任。
  21.强化联动压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年度财会监督计划重点组织任务落实。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九)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开展财会监督要自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探索深化贯通协调有效路径。
  22.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的贯通协调。建立重点监督协同、重大事项会商、线索移交移送机制,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将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协商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巡视巡察。
  23.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的配合协同。完善与人大监督在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贯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主动配合同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及国有资产全方位监督。高质量办理财会监督相关建议提案。
  24.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联动。推动各类监督信息共用共享,建立健全长效合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强化“财审联动”,发挥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各自优势,相互采信检查结果,减少重复监督。
  25.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做好财会监督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有关工作,将投诉举报反映的普遍性问题作为财会监督重要内容。
  (十)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及重点任务落实
  26.把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落实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重点工作部署,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纪违规行为。
  (十一)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27.加强财经领域公权力行使制约和监督。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突出问题,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十二)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28.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聚焦行业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财务数据造假、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三、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贵州省财会监督协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政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协调推进全省财会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地比照省级做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加强财会监督的相关制度,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重要参考;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四)加强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单位要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各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录用、任用财会监督人员。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监督人才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监督”,强化信息技术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追责问责中的应用。将财会监督信息化系统纳入2024—2025年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推进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逐步完善涵盖财政、税务、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财会监督数据库,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财会重大风险智能识别预警和实时处置机制。
  (十六)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成效。优化监督模式与方式方法,推动实施联合惩戒,严肃查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公开曝光或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压实财会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责任,将财会监督成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资金安排、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强化财会从业人员执业操守教育。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大力推进财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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