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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2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10
实施时间: 2024-1-10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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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3〕26号)要求,省财政厅于2023年8月10日至17日对你单位2022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往来账款未及时清理
  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余额2,682,317.18元。“其他应收款”账龄在18—19年的10,940.00元,账龄在19—20年1,200.00元,账龄在20—21年48,136.20元,账龄在21—22年20,000.00元,账龄在22—23年50,000.00元,账龄在28—29年42,040.98元,账龄在29—30年2,510,000.00元。
  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3,069,331.45元。“其他应付款”账龄在1—2年20,98.65元,6—7年1,815.94元,20—21年22,857.00元,21—22年152,559.86元,29—30年2,890,000.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二、关于加强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的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规定。
  (二)接受捐赠物品未入账管理
  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收到五件捐赠物品未进行账务处理,其中二个花瓶摆件在二楼营业大厅存放,二个花瓶摆件和一个鼎在1912室存放。
  上述行为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规定及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或毁损、报废,应当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后续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入账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规定。
  (三)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
  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74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未按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在“其他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及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计算确认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含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提从事专业及其辅助活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基本工资),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对于往来账款未及时清理的问题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清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
  (二)对于接受捐赠物品未入账管理和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要求核算经济业务。
  对于以上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局。
  联系人:刘忠明
  电话:0451-53626364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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